“35 初选”案47名人士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29人表示认罪,将交付高院判刑但同案另外18名嫌犯表示不认罪,所以他们的开庭日期待定,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为何国内没有陪审团?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为何国内没有陪审团(无陪审团审案在西方比比皆是)

为何国内没有陪审团

“35 初选”案47名人士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29人表示认罪,将交付高院判刑。但同案另外18名嫌犯表示不认罪,所以他们的开庭日期待定。

8月13日,律政司司长林定国签发证书,批准高等法院初审庭由三位法官主持审理该宗国安案件, 不设陪审团。这一安排符合《港区国安法》第46条的规定,即对于案情不适合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无陪审团审理程序,例如出于保护国家机密、涉外事务及保护陪审团成员人身安全的需要。

林定国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本案采取无陪审团审理程序,理由包括“案情有涉外因素”,担心“陪审团成员及其家人的安全”,以及“陪审团参与审理可能导致妨碍司法公正情形”。这就是说,他在警方配合下对本案审理程序进行了风险评估,结论是:为了司法公正,本案由三位高等法院大法官以无陪审团方式审理为宜。很显然,如果林定国无视种种风险而做出有陪审团参与审理本案的决定,那将是不负责任的。事实上,他的决定合情合理、无懈可击。

林定国的决定毫无疑问是出于捍卫司法公正的考虑,但遭到西方一众反华小丑的疯狂攻击。总部在美国的“人权观察”于8月22日指称: 由三位法官审理而没有陪审团的安排将“剥夺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而由英美反华政客操控的“香港观察”也通过其下属机构“跨国议员对华联盟”发文蔑称:“《国安法》实施后香港的司法独立已荡然无存”。

首先,此类污蔑性文宣完全无视本港终审庭(在2010年蒋莉莉诉律政司司长案)裁定陪审团的设置并非必然之举。其次,本港上诉庭(在香港特区诉董英杰案)已经解释过,初审庭审理案件时并非必须有陪审团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事实上,本港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经手的绝大多数案件仅由一位法官单独审理,迄今从未听说有人质疑那些案件的被告人未能获得公平审判。此外,上述18名拒绝认罪的嫌犯同样将由三位专业法官主持庭审,包括有必要时由三位专业法官主持的上诉庭审理有关的上诉案,这将有助于避免错判,确保案件所有相关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

此外,在普通法司法体系内有一项共识,即陪审团并不适合某些特定案件,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例如在英国,于2003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法官相信存在陪审团受到影响的风险,就应该采取避免此类风险的措施,包括免除陪审团而仅由一名法官负责审案,以确保司法公正。

又如在北爱尔兰,由一位法官独自审理的案件司空见惯。这一安排始于1973年,主要因应众多涉及恐怖主义行为的刑事案件,案发高峰期间多达每年三百多宗无陪审团审案。虽然当年无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规模受到《2007(北爱尔兰)司法与安全法》的限制,但负责公诉事宜的检察长一旦认定存在陪审团成员受到恐吓的可能性足够大,就会批准由一位法官独自主持没有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庭审,检察长于2017年批准了22宗不设陪审团参与的庭审。

再如2015年,英国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就来自英属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最高法院的无陪审团庭审案件的上诉展开聆讯,其间休斯大法官表示:“为了司法公正,检察官可以下令个别案件由一位法官独自审理,一如在英国只要符合司法公正要求,案件均可由一位法官独自审理。”依照普通法惯例,此项司法程序原则同样适用于香港特区,前提是没有陪审团参与庭审的安排必须符合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而且仅限于涉及国安法的案件。

作为欧盟成员的爱尔兰共和国宪法第38条第4款规定公民有权要求陪审团参与审判,但该项权利并非绝对。爱尔兰宪法授权议会成立“特别法庭”并赋予其广泛权力审理“普通法庭不足以确保司法公正以及维护公共和平、安全与秩序的案件(爱尔兰宪法第38条第3款)。”为了应对1972年北爱尔兰发生的“骚乱”,爱尔兰议会依法成立“特别刑事法庭”专职处理涉嫌恐怖主义行为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恐怖组织)爱尔兰共和军的案件。

凡是“特别刑事法庭”审理的案件都没有陪审团参与,而是由三位法官审理。至于哪些案件应该由“特别刑事法庭”审理,其决定权属于检察长,而且无须公示理由。北爱尔兰“骚乱”于1998年的《耶稣殉难日协议》生效之后宣告结束,但爱尔兰共和国的“特别刑事法庭”并未随之结业,而是继续审案并且扩大了管辖范围。如今该法庭不仅负责审理国家安全案件,还审理对司法公正构成威胁的案件,例如陪审团成员遭受恐吓或涉及有组织犯罪的案件。此制度获得欧盟默许,其免除陪审团的案件范畴远超香港有限度免除陪审团的做法。

英联邦成员国新西兰,因担忧陪审团受到影响而妨碍司法公正, 而于2011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在陪审团成员受恫吓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或案情过于複杂审讯过程冗长的情况下,该法律授权法院可应检察官的要求安排此等案件由法官独自审理,不设陪审团。这在香港是不允许的。

澳大利亚同样允许法院安排一位法官独自审案,前题是要确保司法公正的理由成立; 实施的州包括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和昆士兰。

欧盟对《港区国安法》百般挑剔,却对其成员国相同审案模式视为理所当然,充分暴露其双标嘴脸。以希腊为例,依据该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一般刑事案件通常由三位专业法官与四名非专业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庭”审理; 但上诉法院受理的较严重案件均由三位专业法官审理,没有非专业法官参与,欧盟对此并无异议。

希腊上诉法院于2003年审理极左城市游击队“11月17日革命组织”成员的案件,就是由三位专业法官负责,没有陪审团参与,理由是被告参与恐怖主义活动及有组织犯罪,上诉法院有权决定由专业法官而非“混合法庭”主审。

希腊上诉法庭可以在审理涉及国家安全和有组织犯罪案件时不设陪审团,这与爱尔兰共和国的做法相似。欧盟对其成员国此一审案模式毫无异议,却抨击香港同样的安排,实属双标虚伪典范。

事实上,香港法院审理特定国安案件时不设陪审团的做法是合理而且有节制的,欧盟成员国和英国不设陪审团的案件范畴广泛得多了。

(作者:江乐士,为香港前刑事检控专员。本文发表在英文《中国日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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