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速读:在递交申请组成七人合议庭申请书同时,递交辩护人方认为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并使这份清单随申请书一并直抵院内最高层,对其心证过程进行提前介入,主动影响,难道不是比申请书本身更大的意义吗?

合议制适用什么样的诉讼程序(申请七人合议庭审理的子弹到底应该打向哪儿)(1)

所有刑事案件的终极问题,都是解决事实认定问题,这是笔者的一贯态度。大家都是吃刑事这碗饭的,谁也不比谁高明多少。只要法律事实重构准确,到底是鹿还是马(如何适用法律),大家总还是分得清的(在没有强大案外因素影响前提下)。

问题就在于,如何帮助司法人员解决事实认定问题呢?

以笔者手上一起两退三延的被错误认定为诈骗的经济纠纷来讲,案件每一次进入检察院,笔者就会第一时间跟进,帮助进行证据梳理、事实重构,累计提交法律意见三万余字。

为了防止长篇大论反而导致不被阅读和重视(笔者一贯反对长,尤其是“为了长而长”,法律文书特别忌讳“长”),笔者还在“三延”的关键时间点,将核心观点浓缩到二页纸的篇幅内,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希望帮助检察院正确进行事实重构。

这二页纸三分之一讲案件,三分之二讲利弊。写到动情处,笔者还写下了这样一段话:

合议制适用什么样的诉讼程序(申请七人合议庭审理的子弹到底应该打向哪儿)(2)

但这个案件最终还是被起诉了,而且在起诉书上出现了非常荒谬、低级的,我们反复口头、书面沟通多次澄清的,与在案证据明显相冲突的事实认定错误。

刑事律师都是堂吉诃德,笔者已经懒得去思索为什么会这样,或许是承办人根本就没看过卷,或许是承办人左耳进右耳出,抑或这起诉书根本就不是他本人的意思,反正案件要上会,揣着明白装糊涂……

无数事实已经证明,由司法人员兼掌“事实认定权”与“法律适用权”有其固有局限。一是其精力有限,在案件没有充分“繁简分流”情况下,没有足够的时间沉淀到案件中去;二是审美疲劳,一年上百案,一干数十年,初心难葆,懈怠难免;三是难破案外因素,“指鹿为马”太明显,更不安全,那就干脆在事实重构环节就按照“马”的样子来做,这样还能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七人合议庭昭示了“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的初步改革构想。

三人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既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也对法律适用行使表决权。看上去很美好,但其实被架空,落得“花瓶”地位,案件走向事实上全部由法官一人主导。

七人合议庭的中人民陪审员,则仅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对法律适用则无表决权。

表面看上去,七人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权力被限缩了,但须知“无法被行使的权力不过是一张空头支票”,将人民陪审员权限提升到与法官完全一致,并不现实。大部分陪审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对法律适用问题并没有发言权,这种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发言资格的缺失反过来也减损了其在事实认定环节发言的可靠性,最终导致其被完全架空。

与法律适用问题正相反,事实认定问题本质上并不是一个法学教育问题,法学专业人士并没有表现出超越一般老百姓的优势。一个年过半百的农民企业家与一个刚入校门就进院门的年轻法官,谁更能洞察人情世故,很难说。将陪审员权力限制在其具有优势的事实认定环节上,有助于提升其实际地位,摆脱“花瓶”尴尬处境。常言道,遇到不懂的事就闭嘴,这种“闭嘴”反而会增强你在熟悉领域的可靠性。

申请七人合议庭,最现实的意义有二。其一,能迅速把案件捅到法院最高层。这类案件早晚要上会,早让高层知情并关切,显然更主动;其二,能争取最大可能纠正事实认定错误问题。一方面,七人合议庭有其固有制度优势,另一方面,能借申请组成七人合议庭之机,进行较充分的庭前辩护,引导法官裁判思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七人合议庭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

回到标题的问题,申请七人合议庭审理的子弹到底应该打向哪儿?笔者现在给出自己的答案。

应该打向这份事实认定问题清单。

法官内心生成这份事实认定问题清单的过程,就是其形成心证的过程。这份清单一旦形成,其心证就已完成。在其已有自己判断的前提下,进行纠偏,难上加难。

为什么不去主动影响其心证过程呢?

在递交申请组成七人合议庭申请书同时,递交辩护人方认为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并使这份清单随申请书一并直抵院内最高层,对其心证过程进行提前介入,主动影响,难道不是比申请书本身更大的意义吗?

毕竟,申请有可能被驳回,且现阶段其实际效用也非常有限,但这份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却被众多人(包括高层)看到了,对他们的心证会产生难以估量的积极影响。

这就是笔者认为折腾七人合议庭最大的意义所在,也是子弹应直击的靶心。

合议制适用什么样的诉讼程序(申请七人合议庭审理的子弹到底应该打向哪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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