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公职人员停薪留职文件(事业单位以清理)(1)

清理吃空饷,终止停薪留职协议

薛某系原某县县属工业企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原某县工业企业办)人员,后被分流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某县发改委下属事业单位某县重点项目办公室工作。相关文件中载明其人员性质是“事业(执行行政工资)",薛某主张自己参加公务员过渡考试也无证据证明,其关于自己是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身份进行管理的人员的主张依据不足。薛某与原某县工业企业办于2003年9月签订涉案《协议书》约定,薛某到企业工作后,不再回原某县工业企业办工作,不参加其考核,并于2020年9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原某县工业企业办保证薛某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有关待遇,并按规定做好薛某提前退休前档案工资的正常调整。2014年,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通知要求,南通市委因此下发《关于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吃空饷"“在编不在岗"“超编进人"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以往的相关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等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吃空饷"包括在编人员长期不到岗上班但仍然领取工资者;“在编不在岗"包括协议离岗等保留编制但不领工资的人员。对“吃空饷"人员要追缴其所领取的“空饷"工资;对协议离岗等人保留编制的人员,应当通知其返回,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返回办理相关手续或接受处理的人员,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或解聘手续。某县委转发前述南通市文件并要求县级机关及事业单位进行自查自纠。某县发改委2015年已就此组织开会告知薛某在内的离岗人员并沟通解决方案,提出辞职或回单位上班的要求,但薛某没有同意。2017年,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县委组织部等发布《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人员情况自查》的通知,某县发改委于2017年12月发出书面通知再次要求薛某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到单位上班,薛某仍然拒绝,要求继续履行涉案《协议书》。因该协议内容有违前述有关专项整治清理“在编不在岗"等人员的政策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协议与政策相悖,某县发改委作出终止履行协议的决定并无不当。某县发改委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薛某的相关主张均不能成立。

禁止公职人员停薪留职文件(事业单位以清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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