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安全生产重点知识题库?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生产重点知识题库(超纲题目知识点汇总-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重点知识题库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

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

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

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

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

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

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 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

案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

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

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2 月 15 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

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21 修订版

4.1 条

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包括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

应急预案编制、桌面推演、应急预案评审和批准实施 8 个步骤。

4.8.1 评审形式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评审或论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

员可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有现场处罝经验的专家。应急预案论证可通过推演的方式开展。

4.8.2 评审内容

应急预案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査的全面性、应急预案体系设计的针对性、应急

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的科学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4.8.3 评审程序

应急预案评审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a) 评审准备。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落实参加评审的专家,将应急预案、编制说明、风险评估、

应急资源调査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在评审前送达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

b) 组织评审。评审采取会议审查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共同推选出

的组长主持,按照议程组织评审;表决时,应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评审会议应形成评审意见(经评审组组长签字),附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签字表。表决的投票情况应

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并作为评审意见的附件。

c) 修改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分析研究,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迸行修订和完善。评审表决不

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修改完善后按评审程序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生产经营单位应写出根据专家评

审意见的修改情况说明,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6 综合应急预案内容

6.1 总则

6.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6.3 应急响应

6.4 后期处置

6.5 应急保障

7 专项应急预案内容

7.1 适用范围

7.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7.3 响应启动

7.4 处置措施

7.5 应急保障

8 现场处置方案内容

8.1 事故风险描述

8.2 应急工作职责

8.3 应急处置

8.4 注意事项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

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

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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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

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

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五、《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

作业分级

5.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

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5.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

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

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4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

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作业基本要求

5.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

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

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5.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 GB50016、

GB50160、

GB50074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

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5.3 规定执行。

5.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

防火措施。5.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2.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 23.5%。

5.2.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2.8 铁路沿线 25m 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5.2.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作业地点

间距不应小于 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5.2.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 5.2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

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

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 10m 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 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

60min;

d)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

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分数);

b)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分数)。

受限空间作业

6.1 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a)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 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根据受限空间物料特性进行清洗

6.2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 氧含量为 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 23.5%;

b)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 GBZ2.1 的规定;

c) 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 5.4.2 规定。

6.3 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 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6.4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 作业前 30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

当放宽,但不应超过 60min;

b) 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 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 6.5 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 2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

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h)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60min 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受限空间作业防护措施

6.5 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 6.2 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

生绳;

b)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 6.2 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

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 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 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 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 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照明及用电安全

6.6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 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 12V;

b)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作业监护

6.7 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其他要求

6.8 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 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

品;

b)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 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

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

具带出;

e)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 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

间;

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 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高处作业

8.1.2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 11 种:

a) 阵风风力五级(风速 8.0m/s)以上;

b) GB/T4200 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 5℃的作业环境;

d) 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 12℃的作业;

e) 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 1 的规定;

h)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 500 mm 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 500mm 的圆

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 GB3869 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 19.5%的作业环境;

k)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吊装作业

9.2.1 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 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

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六、《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

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

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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