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北京12月20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焦敏龙)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副部长刘炤介绍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有关情况,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红头文件的公开形式?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红头文件的公开形式
中青在线北京12月20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焦敏龙)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副部长刘炤介绍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有关情况。
刘炤指出,制定出台《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在于,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主体、范围、程序、职责、责任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与今年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共同构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措施。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覆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也就是俗称的‘红头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否,直接关系政府是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政府形象。”刘炤说。
刘炤提到,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对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重要作用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范围不明确,有的审核程序不规范、审核标准不统一,有的审核工作衔接机制不严密,还有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审核能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合法性审核机制作用的发挥,导致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奇葩”文件,引起公众和社会舆论批评。
他表示,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指导意见》专门规定,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标准,作出全面部署,提出要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总体目标,并从明确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强化审核责任等五个方面入手,对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具体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旨在有效解决“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的问题。
刘炤介绍,针对如何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不统一、不明确的问题,《指导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作出了排除性规定,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同时,还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编制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体清单,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的类别。
“此次出台实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刘炤进一步解释,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国内时事部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