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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诚实守信原则(普法词条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诚实守信原则

中文名:诚实信用原则

外文名称:Principle of good faith;bona fides

类别:民法

概述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开放式的规范,属于一种行为标准。诚实信用原则之特征在于,其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作为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含义不能从语义的角度来理解,它是概括的、抽象的、无色透明的。它所涵盖的范围极大,远远超过其他一般条款。它在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其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应适用于民法的整个领域,民事主体行使任何民事权利、履行任何民事义务,都应当遵守这一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基本的商业道德,也是信用经济的基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前提和基础。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例如,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在物权的行使中,也要秉持诚信,不得滥用物权。恪守承诺就是要严守契约和允诺。在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其协议加以排除和规避。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具体表现为:第一,要求民事主体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禁止滥用权利,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第二,忍受轻微妨害的义务。对于来自邻人轻微的妨害,应当忍受。第三,以正当的方式履行义务。在合同对义务的履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第四,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以前,发生了情势变更,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五,附随义务的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通知、协助、保密、忠实、告知、保护等附随义务。第六,禁止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所派生的具体规则不限于此,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必然会从诚实信用原则中产生更多的民法规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法领域,也广泛适用于对人身关系的调整中。

2.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首先可以适用于填补法律漏洞。其次,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填补合同漏洞。填补合同漏洞具体表现在:第一,合同的内容存在遗漏,即对一些合同的条款,在合同中并没有进行约定,如合同中缺少对质量条款的约定的,可以依诚实信用原则填补漏洞;第二,合同中的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前后矛盾的,可以依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完善。

3.衡平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即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4.解释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其他民事原则的关系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在实践中的凸显,其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所有具体的民事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它不但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修正与必要限制,也与公平原则有同等价值,同时它还衍生出众多下位原则,例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它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

应当注意的是诚实信用与善良风俗的界限。诚实信用与善良风俗均属于一种道德准则,但二者存在和发生作用的领域不同。只要把握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便不至于与公序良俗原则发生混淆。

诚实信用原则,涉及两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目标,是要在这两重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问题

(一)不断扩大的适用现状与成因

从实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时存在两个发展趋势,一是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于整个民事领域。二是效力的不断增强。诚实信用原则,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适用的强制性规范。

究其实质,是立法者通过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之能够应付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法官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依其处理一些特殊案件,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公平、正义之目标,从而实现法律的实质性发展。

(二)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基础,这对于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构成威胁。具体适用时应注意:

在法律适用时,如果存在具体的法定规则,则需首先适用该规则;只有在法律适用于某种具体情况,而对合同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正的情况下,才以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平衡,在这个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次位性。换言之,若无具体规定,但能够以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亦不得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依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仍不能解决时,才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在虽无法律具体规定但有判例的情形中,如诚实信用原则与适用判例可以得出同一结论,则应适用判例而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如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与适用判例得出相反的结论,则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而不适用判例。

五、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142条、第466条、第500条、第509条、第5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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