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犯罪证据不足可以判缓刑吗(常见刑事犯罪裁判规则系列)(1)

上个月,河北省唐山市发生了轰动全国的打人事件。事件发生后,唐山市立马宣布开展雷霆风暴行动,重点打击涉黑犯罪。一时间,涉黑犯罪成为近期热议度最高的犯罪类型。近年来,在某些地区黑恶势力仍然比较突出。其活动渐趋隐蔽,游走于犯罪与违法之间,同时其组织形态、攫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哪些行为容易与黑恶势力勾结?涉黑案件常见的犯罪行为又有哪些?本期推文,为大家整理了涉黑犯罪中重点罪名的裁判规则。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骨干成员是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作用大于一般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之间是包含于被包含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号:《刑事审判参考》第1153号

理由:被告人朱光辉刑满释放后,预谋通过对武汉市硚口区宗关客运站运营车辆收取“保护费”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为此,朱光辉先后纠集被告人易三云及“红强”“在在”等人以驱赶黑车、协调发班、维持秩序为由对宗关客运站的个体营运车辆多次敲诈勒索。2005年年底至2006年年初,朱光辉大肆招揽劳改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网罗进组织扩充组织规模。2012年6月,朱文力等人为了控制武汉市硚口区水厂一带的游戏机室的经营,对该地区的游戏机经营者进行骚扰和敲诈。朱光辉对其组织成员采取恩威并施的管理手段,通过日常管理和有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的组织纪律,并以组织成员集中就餐、固定发放工资、节日派发红包、坐牢安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予奖励等方式对该组织成员予以拉拢、控制。

​裁判规则(二)

黑社会组织较长时期内暂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组织的核心成员和非法影响仍然具有延续性的,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号:《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

​理由:被告人汪振被解除劳动教养以后,在湖南省沅陵县县城纠集被告人杨建华、李明冬、陈斌和颜允海等人为非作恶,成为当地的一伙恶势力。后,汪振为了控制深圳至沅陵的长途客运市场以牟取暴利,纠集和网罗了郑开华、陈斌、颜允海、廖建、张中华、刘福生、杨军等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夺取车站的经营权,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深圳至沉陵的长途客运秩序,初步形成了以汪振为组织者、领导者,郑开华、陈斌、颜允海、廖建、张中华、刘福生、杨军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汪振在深圳因抗拒公安机关的抓捕,被民警开枪击伤,致使双下肢瘫痪。此后,汪振在田继安等人的陪护下在深圳疗伤。汪振通过对骨干成员的控制来达到对整个组织的控制,李登红、谢伟、马继杨、张园园、杨世刚、张松国带领各自管理的成员,集中住宿,统一开餐,形成了不许吸毒、不许到汪振开设的赌场内赌博等规矩。

​裁判规则(三)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续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者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布时间或者首次实施有组织地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查判断。

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号:《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

​理由:被告人先后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沈卫、尹卫民、高远宇、刘海清、张江华、黄建军、尹忠华、尹友朵等人听其差遣。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了大量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形成了一个以永新县城为主要活动区域,以史锦钟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尹忠华、龙武、刘晓武、龚鹏、沈卫、尹卫民、尹友朵、刘海清、高远宇为积极参加者,张江华、皮文林、刘峰、李泽明、刘东东、雷作、周江维、吕金伟、廖红旗、黄建军、尹志权为一般参与者,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先后在江西省永新县、吉安市,利用组织的恶名和强势地位,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开设赌场、经营客运班线、插手工程,以获取非法利益。为了排除异己、聚敛钱财,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或者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大肆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永新县称霸一方,极大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裁判规则(四)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号:《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

​理由:被告人刘汉与孙晓东于2000年将汉龙集团总部迁至四川省成都市。刘汉、孙晓东通过“政商结合”,不仅成为四川省知名的民营企业家,还分别获得四川省政协常委、绵阳市人大代表等身份,并利用政治地位和结交的关系多次对刘维、孙华君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该犯罪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等数十起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聚众赌博、串通拍卖等11起违法行为,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广汉市、绵阳市、什邡市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方面只要求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包庇、纵容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即可。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该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罪名: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20号

​理由:四会市“龙华夜总会”门口发生被害人吴德森被故意伤害致死案。时任东城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陈国阳、东城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张伟洲,在案发后得知龙杰锋案发时到达现场,并与其手下“罗源帮”成员曾浩斌、邱经伦等人参与打人,致使吴德森被伤害致死。被告人陈国阳、张伟洲明知龙杰锋不是处警人员,而是参与打人的犯罪嫌疑人,却召集当晚处警的派出所民警梁悦明、治安联防队员梁志权等人要求他们在上级调查时不要将龙杰锋当晚参与打人的事实说出来。被告人陈国阳还打电话给四会市公安局巡警大队队长雷国森,要求参加出警的巡警隐瞒事实,不要将龙杰锋打人的事实如实汇报,导致前来调查的省、市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调查得到的情况失实,致使龙杰锋一直逍遥法外,免受法律的追究。

​裁判规则(二)

当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同时触犯包庇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滥用职权罪时,应根据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即以处罚较重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罪名: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号:(2019)浙07刑终389号

​理由:被告人张礼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陈才强团伙在温岭有组织的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陈才强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多次进行包庇、纵容,或者积极帮助该组织领导者和成员逃避查禁或打击,一度致使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受阻,为其充当“保护伞”。2008年2月14日,被告人张礼琦利用职权,要求释放涉嫌寻衅滋事的陈才强等人,后又授意陈才强作不实供述。同日晚,被告人张礼琦对叶新立等寻衅滋事案违法审批不予立案。案件移送打黑办后,被告人张礼琦打听案情并透露给陈才强,告知陈才强逃避侦查对策。后该案陈才强未被打击。2011年,被告人张礼琦得知温岭市公安局着手调查陈才强等人涉黑的违法犯罪行为,向陈才强透露警务秘密,告知陈才强逃避侦查对策,向办案单位打听案情并透露给陈才强,导致对陈才强涉黑案的调查无法继续。2013年,被告人张礼琦将浙江省公安厅向台州市公安局纪委下转的关于陈才强涉黑的信访件内容透露给陈才强。2013年,被告人张礼琦违规推荐陈才强为台州市公安局特邀监督员。2015年,被告人张礼琦向公安机关打听陈才强与徐冬升的纠纷案件情况并告知陈才强,出谋划策帮忙应对陈才强信访件的办理。

​强迫交易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行为人假冒其他公司的名义以低额搬场费获取业务,在获取业务后巧立名目索要高额搬场费用,并在遭到拒绝后以轻微暴力、语言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罪名:强迫交易罪

案号:《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2辑(总第72辑)收录

​理由: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栗X涛、赵X、王如X、王德X交叉结伙并伙同他人,先后4次假冒上海永兴、大众、公兴搬场公司名义,以低额搬场费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为其搬场后,巧立名目抬高搬场费用,前三次被告人栗X涛、赵X、王德X、王如X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被害人张应民人民币3100元、被害人卜金林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王序晖人民币1500元。第四次被告人赵X、栗X涛、王如X、王德X等人经预谋后继续采用上述方法,由被告人王德X以老板身份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费用。在遭到拒绝后,赵X、栗X涛、王如X采用打耳光的手段殴打被害人夫妇,强行索得被害人周立军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栗X涛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

​裁判规则(二)

为了使自己获得生意资源,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罪名:强迫交易罪

​案号:(2016)浙0482刑初443号

理由:2013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伙同刘标、张伟(均已判刑)等人为了抢夺冯林根的铁屑收购生意,驾驶车辆尾随冯林根的拖拉机至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新停车场对面堆场处,刘标指使被告人李某及张伟下车将冯林根的拖拉机玻璃砸碎,后两人用棍子、石块等物将冯林根的拖拉机前挡风玻璃砸碎。2013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伙同刘标、张伟等人为了抢夺冯林根的铁屑收购生意,驾驶车辆尾随冯林根的拖拉机至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新停车场对面堆场处,刘标指使被告人李某及张伟下车将冯林根的拖拉机玻璃砸碎,后被告人李某和张伟用棍子等物将冯林根的拖拉机玻璃砸碎,张伟同时殴打了冯林根。冯林根迫于被告人李某及刘标、张伟等人的威胁,退出张国平的宏成五金厂和周伟民的佳正五金厂的铁屑收购生意。后刘标等人从周伟民的佳正五金厂收购铁屑13次,总金额33693元;从张国平的宏成五金厂收购铁屑18次,总金额123193元。

​寻衅滋事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对于因琐事而突发的涉及人员众多的群体性斗殴案件,应结合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斗殴起因、行为过程、具体情节和实际后果综合分析,妥善定性,从严掌握聚众斗殴罪的适用,如果以寻衅滋事罪处理社会效果更好的,应当优先考虑定寻衅滋事罪。

罪名:寻衅滋事罪

案号:(2009)闵刑初字第344号

​理由:2008年11月1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陈宇、陈昊、徐锋等人与被告人朱春红、王进、焦建鹏、盛侃、张春龙、杨立新、贾强等人在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七莘路3655号嘉茂广场浪莎KTV各自唱歌娱乐期间,朱春红因误将陈宇当作上级公司的同事而为陈付100余元酒资等琐事与陈宇发生争执,王进随即率先动手殴打陈宇,其余双方被告人见状先后哄起加入,双方采用拳打脚踢和扔砸啤酒瓶等手段在KTV大堂及通道内随意殴打对方人员,最终造成盛侃轻伤、陈宇等8人轻微伤,浪莎KTV超市内财物损毁共计价值人民币2942.95元。

​裁判规则(二)

行为人借故生非实施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尽管事出有因,也属于借故滋事,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罪名: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9)豫03刑终546号

​理由: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尧驾车与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时,在栾川县栾川乡双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遇见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某骑电动车经过,想起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遂将手机交给潘某某,要求为其录制视频。接着,常仁尧到公路上拦下张某某,确认后即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四个耳光,又朝张某某面部猛击一拳。之后,常仁尧强令张某某将电动车停靠至公路旁,继续进行辱骂、呵斥,又先后朝张某某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某某的电动车踹翻,致使电动车损坏,引起二十余人围观。事后,常仁尧将所录制视频传播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被众多媒体平台连续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后常仁尧又在“常氏宗亲”微信群发布视频,声称自己的行为没错,即使打老师不对,张某某也有百分之五十的责任等。随着该视频在微信等媒体平台的传播,相关事件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据监测统计,自2018年12月16日1时14分至同年12月27日17时19分周期内,以“男子20年后拦路扇老师”为监测对象,共获取舆情信息99648条,其中微博数据总量达76771条,传播受众人数达6.8亿余人次。常仁尧拦截、辱骂、殴打张某某及相关视频在网络上的传播,造成张某某身心伤害,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规则(三)

行为人为发泄情绪,在检疫卡点、借酒滋事,辱骂并无理殴打多名执勤人员,综合考虑检疫卡点这一公共场所的性质、重要程度、人数及所受影响的范围,应当认定其行为系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属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罪名:寻衅滋事罪

案号:(2020)浙0825刑初31号

​理由:被告人王小军系龙游县小南海镇新山水村村民,其明知疫情期间不宜聚餐,仍执意于2020年2月11日中午宴请村外朋友。同日下午3时许,王小军送朋友出村后,经过新山水村检疫卡点时,借酒滋事,辱骂并随意殴打多名执勤人员,其中两名执勤人员的伤势达到轻微伤程度,致使卡点疫情检疫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