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如何写?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如何写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纠纷一案,因不服XXXXXX法院(XX)X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2、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诉讼费用;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被告提供的治安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等只能反映双方曾发生争吵甚至肢体冲突并引起赔偿,并不能反映被上诉人有殴打XXX的行为及事件的起因”系错误的认定。
《调解笔录》《治安调解协议书》就主要事实已确认:“XXXX年XX月XX日时许,在XXXXXXX,双方因XXXX发生争吵引起损害赔偿纠纷,XXX的脸部受伤,经医院检查,伤势不大” “经过自愿协商,XXX愿意一次性赔偿XXXX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XXX元” ,其中“XXX脸部受伤”已明确双方发生了动手打人情形,由XXXX进行赔偿,那么可以明确XXXX为本次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过错人,结合XXX出具的《事情经过》相互印证已经可以得出动手打人事实。但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反驳《调解笔录》《治安调解协议书》内容的情况下,作出了“并不能反映被上诉人殴打XXXX的行为”的错误认定;否则如何解释“XXX脸部受伤”的记录?又如何解释“XXX愿意一次性赔偿XXX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XX元”的事实?希望法院查明该情况,必要时请求贵院向XXX派出所了解情况。
二、一审判决“退一步说,即便被上诉人与案外人XXX直接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亦应在调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理清双方的过错及责任的情况下作出处理。现阶段并无证据显示被告给予了原告申辩的机会。”对于是否没有调查清楚事情来龙去脉以及是否没有给予被上诉人申辩的机会,一审法院并未就该情况进行调查,庭审中亦并未就该事宜进行询问;事实上打人事件发生在XXX年XX月XX日,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在XXX年XX月XX日,在此期间,上诉人对事情的来龙去脉已经进行了调查,亦有对被上诉人进行约谈,就该事件进行调查(有录音为证),充分给了被上诉人申辩的机会,对于打架事件被上诉人亦进行了确认;一审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就认定上诉人未调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亦未给予被上诉人申辩机会,是错误的认定,亦不符合诉讼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三、一审判决“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殴打XXX的行为,其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合法,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认定错误。《调解笔录》《治安调解协议书》已明确双方因加油问题发生争吵引起损害赔偿纠纷,XXX脸部受伤。就算该表述无法确认是单方面打人,那受伤也至少能够确认单方或双方有动手。从被上诉人愿意对XXX进行赔偿以及上诉人约谈被上诉人了解事情经过的录音来看,被上诉人在该事件中系过错方,应承担更多责任;且双方行为导致公司货物及车辆滞留在XXX,无法按时送货且存在存在遗失货物风险,属于《XXXX制度》中XXXX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形:“扰乱生产、扰乱工作秩序”;除该事件外,被上诉人亦多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详见第四点),属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九条(四)2项规定的解除合同无须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打架斗殴、屡次违反劳动纪律”。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殴打XXX的行为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四、被上诉人在一年内多次带异性到公司宿舍过夜事宜已曾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因被上诉人打人事宜两人被传唤到派出所导致公司价值几百万的货物滞留在XXXX无法按时送货,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上诉人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劳动合同》第九条(四)款2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仅以打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仅凭不能直接反映被上诉人有殴打xxx行为及事件起因就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认定错误。
五、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合理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
1、《 xxxx制度》《宿舍管理制度》的三性被上诉人在仲裁庭审中已予以确认,且已确认上诉人有对其进行公示,被上诉人出具的《保证书》亦已对该制度进行确认,并且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合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劳动合同法》关于规章制度有效要件的规定。因此,上诉人的规章制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规定,应作为本案的依据。
2、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事宜已通知工会,并取得了工会的同意,程序上合法。
综上所述,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上诉人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XX
法定代表人: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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