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15日,在杭州湾北岸的浙江省海盐县,我国第一座自行设计、自行建造的核电站——秦山核电站并网发电,结束了中国大陆无核电的历史,我国也成为世界上第七个能够自行设计建造核电站的国家。
秦山核电全景图。邵帅摄
2021年12月15日,中核集团秦山核电安全发电30 周年报告会暨中国核电创新发展论坛在北京、杭州、秦山三地联动举行,中国工程院院士叶奇蓁,国家原子能机构总工程师刘永德,国家能源局副司长史立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副理事长陈桦;中核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余剑锋,中核集团总经理、党组副书记顾军,中核集团董事、党组副书记李清堂,中核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刘敬,中核集团董事会秘书潘建明;浙江省能源局二级巡视员王京军,嘉兴市政协副主席孙建华,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副院长周世锋,中核集团华龙一号总设计师邢继等来自国家部委、地方主管部门嘉宾,中核集团代表,业内专家汇聚一堂,共议我国核电发展新征程。中核集团总经理助理,中国核电党委书记、董事长卢铁忠主持会议,秦山核电党委书记、董事长黄潜作秦山核电安全发电30周年总结报告。
此外,在北京会场与秦山会场还举行了表彰活动,为参与秦山核电建设、发展作出贡献的代表颁发功勋人物、杰出人物和贡献纪念章奖项。
中核集团秦山核电安全发电30 周年报告会暨中国核电创新发展论坛现场照片
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我国核电实现规模发展
1985年3月20日,秦山核电站开工建设,我国自主和平利用核能迈出新步伐;1991年12月15日,秦山核电站成功并网发电,16天后中巴两国在北京签订了合作建设巴基斯坦恰希玛核电站协议,标志着中国跨入核电出口国行列。此后,中核集团陆续研发10万千瓦、30万千瓦、60万千瓦和100万千瓦压水堆系列技术。
30年来,在“国之光荣”秦山核电站基础上,中核集团建成田湾、福清、昌江、三门等一批大型核电基地,实现核电规模化发展。此外,中核集团打造我国第三代自主核电技术“华龙一号”,成为彰显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国家名片”之一。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具有完整核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的核电产业链。
业界人士认为,核电产业规模的提升,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安全、清洁、高效、稳定的电力供应,也有效带动核工业全产业链的体系能力建设。
跟跑并跑、局部领跑 中国核电实现高质量发展
30年前,秦山核电站并网发电,标志着我国核工业发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并荣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目前,秦山核电拥有专利735项及2项ISO国际标准。
2021年1月30日,我国自主三代核电技术“华龙一号”全球首堆——中核集团福清核电5号机组投入商业运行,标志着我国在三代核电技术领域跻身世界前列,向建设核工业强国迈出坚实一步。
从秦山到福清,我国核电从技术上“一穷二白”起步,到自主设计、建设百万千瓦级核电站,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跻身世界第一方阵,掌握了核电设计核心技术。我国已具备同时建造40台核电机组的工程施工能力,建立起一支专业配置齐全、知识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核电工程研究设计队伍,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设计管理和接口控制程序以及质量管理体系。
30年来,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中核集团形成体系完整的核科技研发平台,中国先进研究堆、中国实验快堆等一大批核科技研发设施先后建成投用,自主核电燃料元件实现工业应用。自主三代核电“华龙一号”全球首堆、海外首堆成功投入商运,技术指标、建造工期、安全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稳定基荷、绿色发展 把握“双碳”新机遇
据了解,秦山核电目前共有9台运行机组,总装机容量为660万千瓦,年发电量约520亿千瓦时。截至今年12月15日,秦山核电基地累计发电超6900亿千瓦时,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6.53亿吨,植树造林433个西湖景区。
中核集团旗下中国核电控股的各核电站已累计发电1.2万亿千瓦时,相当于节省4亿吨标准煤,减少排放二氧化碳10亿吨、二氧化硫3400万吨、氮氧化物1700万吨,减排效应相当于造林近300万公顷。
今年10月,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其中指出,要合理确定核电站布局和开发时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发展核电,保持平稳建设节奏。
业界人士认为,核电运行稳定、可靠、换料周期长,适于承担电网基本负荷及必要的负荷跟踪,可大规模替代化石能源作为基荷电源,通过与风光水等清洁能源协同发展,共同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对优化能源整体布局、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核能的多用途利用也体现在民生工程上。从今年7月28日开工到11月15日,秦山核电完成南方首个核能供热项目建设,开辟核能综合利用新市场,探索南方冬季集中供暖新方案。
出席本次活动的还有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相关部门,上海市核电办,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国电投,中核集团总部相关部门,中国核电各成员单位,秦山核电各股东方以及各相关合作单位等部门及单位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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