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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儿童节,刚刚发布【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并开始实施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条文寥寥,但却带来了极大的变化!什么变化?最根本的变化就是:

1.超生不开除了,不管是公务员还是国企职员还是私企员工;

2.超生的罚款少了;

3.个人超生,不能罚单位了,单位领导可以松口气了。

以下,一一细说。

因超生被开除了现在还得复职吗(飞劳动法从这个月起)(1)

修改内容之一——第四十条

一、原文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二、修改后

第四十条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三、巨大的影响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再作开除处分了,而是给予行政处分。体制内的铁饭碗是保住了(我们粤东、粤西人体制内的人,当年为了传宗接代,想多生一个小孩的辛酸,我见过不少,现在问题解决了,只要你不想升职,这都好办);

(二)村长再也不用担心因为违反计划生育而被开除了,想多生小孩又有能力当村长的人,就不必犯难了;

(三)有钱分的村尤其是城中村,以前要是违反了计生政策,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是不能分红的,但现在好了,没有限制了啦。

修改内容之二——第四十一条

一、原文

第四十一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二、修改后

四十一条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三、巨大的影响

1.不再连带担责了。以往体制内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一人超生整个单位都要受罚,最典型的是同事们计生奖没有了;

2.对于领导来讲,虽然计生奖是小钱,但先进集体却没得参评,甚至还要受批评。这样一改,你超生了,领导和同事对你都没意见了。

修改内容之三——第四十六条

一、原文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修改后

将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将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影响

超生罚款降低了很多,甚至有些情形下只有原来的一半这么多。

四、从劳动法的视角点评——违反计划生育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是必然违法了!

以往,对于违计划生育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较大的争议,于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8月1日印发,第147号文)明确规定:不管你是什么性质的企业,要解除违反计划生育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要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另有约定,否则一定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育规定为由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予以支持。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

省高院这个规定刚刚出来,本来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做了厘清,但现在好了,根据广东省的这个规定,现在只能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而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因此,要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开除劳动者,是不行了的!

原创作者简介

蔡飞

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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