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往往有这么一种情形,即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请求借款人还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往往担心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借款人构成犯罪,担保人不构成犯罪,担保人应否承担担保责任?,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名义借款人被担保人起诉?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名义借款人被担保人起诉(借款人构成犯罪)

名义借款人被担保人起诉

实践中往往有这么一种情形,即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请求借款人还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往往担心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借款人构成犯罪,担保人不构成犯罪,担保人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从民事案件角度看,给定情形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即借款关系和担保关系,涉及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从刑事案件角度看,法院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说明案件中可能存在犯罪嫌疑,借款过程中可能涉嫌的罪名一般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这种案件一般被称为民刑交叉案件,主要是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在主体与事实方面存在重合,从而导致行为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程序处理和责任承担方面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都是司法审判中的疑难问题。

一、关于刑事责任

借款人构成犯罪情况下担保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看担保人是否与借款人事先形成诈骗通谋,或者担保人是否在明知借款人犯罪情况下仍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实施犯罪帮助行为,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担保人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担保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担保人构成犯罪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非法占有、处置”类的侵财犯罪,被害人(出借人)只能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来填补损失,即便通过刑事执行程序不能填补损失,被害人(出借人)也不能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民事责任

1.在借款人与担保人均不构成犯罪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起诉受理并审理借款纠纷案件,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判令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及责任范围。

2.在借款人构成犯罪,担保人不构成犯罪情况下,有裁判观点认为,借款人构成犯罪,借款合同自然无效,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后,从合同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应当根据担保人的过错情况,判令其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裁判观点是错误的,混淆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关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该规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刑事法律规范来判断;而当事人签订的民事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民事法律规范来判断,并非构成犯罪民事合同一律无效。

前述法律规定只说借款人或出借人构成犯罪情况下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并未提及担保合同效力及担保责任承担问题,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这就是说,主法律关系当事人构成犯罪,不必然导致从法律关系无效,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承担多大范围的责任,取决于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状况,以及担保人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情况。根据前述认定情况,担保人会被判令是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有效情况下),还是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情况下)。

综上,在借款人构成犯罪,而担保人不构成犯罪情况下,无论担保合同效力如何,担保人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只不过在责任范围上存在区别。

三、究竟是“先刑后民”还是“民刑并行”

在民刑交叉案件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就存在一个说法“先刑后民”,但近年随着九民会纪要、银行卡纠纷司法解释、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出台,这种情况有所改变,“先刑后民”不再是“铁律”。

九民会纪要第12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根据前述规定,民刑交叉案件是否分开审理取决于是否基于“同一事实”,如果并非基于“同一事实”的则应该分开审理。对于是否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民事纠纷与涉嫌刑事犯罪,应根据是否系基于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判断,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不是同一主体所为,就不能认为是“同一事实”。例如,工作人员对外以单位名义从事的职务行为,如果该工作人员构成犯罪,单位不构成犯罪,犯罪行为主体(工作人员)和民事行为主体(单位)并不一致,所以不能认为是“同一事实”。又如,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涉及不同法律关系的不同主体,也不属于“同一事实”。

按照上述判断标准,在本文预设的借款 担保关系中,借款关系的主体是出借人与借款人,担保关系的主体是出借人与担保人,两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并非同一,不属于“同一事实”,只不过在事实上存在牵连关系而已。因此,如因借款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关于担保人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不能驳回起诉,并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令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范围的责任。

结论:1.即便借款人构成犯罪,如担保人未事先与其通谋,或未明知借款人犯罪仍实施帮助行为的,担保人不因借款人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2.担保合同效力不因借款人犯罪而必然无效,担保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责任范围,需要结合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担保人过错情况进行判断。

3.借款人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担保人的民事纠纷案件由原法院继续审理,二者分别进行,不需要“先刑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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