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继承纠纷诉讼北京(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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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关系到公民死亡后个人遗留财产的归属,继承人在哪些情形下会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丧失后可以恢复吗?

下面进入今天的故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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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梗概 ★

1984年,老王和妻子结婚,婚后生子王大禾、王小琴。2014年,妻子车祸死亡,留下老王一人。老王生活不能自理,便决定跟随着儿子王大禾一起生活。

没承想,父子二人生活了几个月,便经常发生口角之争。后来情况愈演愈烈,王大禾多次对父亲拳脚相加。直到王小琴来看父亲,才发现自己的老父亲腿脚、胳膊都有淤青。多番询问,王小琴才知道王大禾虐待父亲,便带父亲去医院做了检查,还进行了住院治疗。出院后,王小琴将父亲接回家自己照顾。后来王大禾洗心革面,多次去王小琴家看望父亲,并提出将父亲接回来照顾。父亲心软,表示原谅。没过多久,父亲心脏病突发死亡。在处理父亲名下房产的过户问题时,王大禾与王小琴产生了争执。王小琴认为,王大禾生前虐待父亲,已经丧失了继承权,不能再继承这套房子。王大禾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父亲的原谅,这套房子也应该有自己的一半。

那么,王大禾有权继承父亲的这套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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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被继承人宽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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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领域,以法定继承权的丧失为前提,宽宥特指被继承人在情感上对继承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的谅解和宽恕,表达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继承身份或资格的再次认可、肯定与承认,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只要被继承人对继承人予以宽宥,就应当恢复继承人已丧失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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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1125条就对此作出了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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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恢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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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权丧失后,如果得到被继承人的宽宥,继承权是可以恢复的。恢复的条件有三个:

1.仅限于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情形。

(1)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2)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2.继承人必须确有悔改表现。

3.被继承人作出了宽宥的意思表示。

不论是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都是宽宥。宽宥作为被继承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方即继承人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便产生法律效力,即该继承人恢复继承权。

上述故事中,王大禾存在虐待父亲的事实,即在父亲老王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长期对父亲进行打骂,对父亲进行身体上的摧残。对于该行为,不论王大禾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从继承法的角度来讲,他已经丧失了继承权,不再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资格。

不过,王大禾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开始洗心革面,不仅多次向父亲表示歉意,去妹妹家看望父亲,还请求把父亲接回来自己照顾,以弥补之前的错误。这些行为都是悔改的表现,父亲老王表示原谅,应当认定王大禾的继承权得到了恢复。在父亲老王没有以遗嘱的方式明确房屋由王小琴一人继承的情况下,王大禾可以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老王的遗产。也就是说,王大禾与王小琴各自取得房屋二分之一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的宽宥能够发生恢复继承权的法律效力,必须限定在严格的情形。如果王大禾故意杀害父亲老王,或者为了争夺遗产故意杀害王小琴,即使王大禾宽恕或者在事后的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王大禾仍然无法恢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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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院中心研究员杨立新主编—《民法典百问百答》

编辑:童银鸽

校对:张欣欣

监制: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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