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很多企业由于管理上的疏忽,或者错误地认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企业有利,所以就不喜欢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把企业陷入到了赔偿风险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原因所致是适用“双倍工资规定”的前提要件。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获得双倍工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时间限制,即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或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的;二是主体限制,即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签订。只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原因所致,劳动者才能主张双倍工资。否则,有违《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立法目的。

从以上两条可知,当企业有赔偿的风险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时“通知”劳动者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仲裁委还是法院,在判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时,关键就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通知过劳动者去签订劳动合同。也就说,即使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这样的“通知”作为证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就会被归结于劳动一方,企业可因此未有效的规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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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已成为事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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