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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岁老人因工受伤怎么赔(六旬老人因工受伤)

七十五岁老人因工受伤怎么赔

个人因提供劳务受伤,其损害结果应如何承担。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0年4月,六旬老人文某受雇于A公司(该公司采用临时性松散用工模式,招募周边农闲居民从事林木种植)。同年12月,文某未佩戴安全护目镜,操控背负式割草机作业时,右眼被异物溅入,导致右眼严重受伤。随后,文某辗转多地治疗。

文某认为,其与A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期间因工受伤,应由雇主买单。

A公司认为,公司的雇员做工呈现分散性,文某受伤的过程均无人目睹,不排除文某在除草时受伤系其疏忽大意操作不慎所致,且在伤后的十余天里,并未及时通报雇主,因盲目自信继续带伤工作,贻误治疗时机,造成伤情的进一步扩大。文某的上述行为,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形成及扩大均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临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文某建立不定时劳务合同关系,文某在该公司的经营场地操作除草机时右眼受伤,该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损害后果系当事人混合过错所致,其中:A公司缺乏劳动保护意识,未对雇员进行安全培训,未购置安全护目镜,未配备医疗急救物品,未积极劝导伤者入院治疗,反而放任伤者继续做工,存在劳动安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缺失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文某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明知操作除草机时眼部极易溅入异物,仍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进行违规作业,且受伤后未积极入院施行专业医疗,反而盲目选择继续做工、自我治疗,存在过于自信、延误治疗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某公司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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