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税悦的第156篇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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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我公司今年1-5月份的销售占比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让我享受优惠,加计抵减的销售占比是否符合条件,不是看去年的销售占比吗?”

我问她:“你们公司是今年新成立的还是之前就成立的?”

她回答:“我们公司都已经成立好几年了”。

“对于老企业来说,今年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的优惠,是要看去年的销售占比数据”,我随口又问她:“那你们公司去年的销售占比,是否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呢?”

她回答:“老师,不符合,我们公司(非上市公司)去年股权转让的收入非常高,占总收入的比重超过了50%,是不符合条件的”。

那这个财务朋友对政策的理解正确吗?一起来看下面的6个问题:

问题一:什么是加计抵减?

首先说明,加计抵减和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政策不是一回事。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而加计抵减是增值税的一项优惠政策。

其次,什么是加计抵减?加计抵减,它是为有效降低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税收负担而出台的一项临时性优惠政策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15%)虚拟计算出一个抵减额或者你也可以理解为是虚拟出来了一个进项税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目的。

问题二: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

1、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2019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将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提升至15%。执行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2022年3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问题三: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条件?

1、财税2019年39号: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对于老企业(以加计抵减10%为例):

2022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根据2021年全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判断。

注意:当年享受与否,不影响次年的判断。(每个年度独立判断)

例如:甲公司是老企业,2020年1月-12月提供邮政、电信、现代、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因此2021年度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但2022年度能否享受,需要根据2021年全年的销售额占比重新判断。

提示:占比计算中的全部销售额为增值税的销售额,并非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也非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总额。

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稽查补税、纳税评估调整三个方面的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既包括一般计税销售额,也包括简易计税销售额;既包括应税销售额,也包括免税销售额,但是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取得的收入额(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既包括全额计税销售额,也包括差额计税销售额;既包括开票销售额,也包括未开票销售额。

3、对于新企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特殊的新企业:从有销售额起看3个月

例如,2022年新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销售额均为0,则从产生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推3个月确定。

问题四:加计抵减怎么做账?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加计抵减进项税的会计处理纳税人对于当期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不需要计提,而是在实际纳税时才体现加计抵减的金额。关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加计抵减平时做个备查台账就行,有了应交税款,需要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再用加计抵减。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按10%或15%加计抵减部分)

银行存款

案例1:某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22年7月销项税额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6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100*15%)。

由于当期正常的可抵扣进项税额160(100 60)万元超过销项税120万元,抵减前应纳税额等于0,所以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加计抵减暂无需账务处理。

案例2:某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22年7月销项税额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8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100*15%)。

本期抵减前应纳税额12万元(120-100-8),低于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所以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中,有12万元从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剩余3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企业做备查账登记)。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

贷:其他收益 12

强调:加计抵减只有在实际缴纳的月份才会被确认为损益未实际享受的部分无需做账务处理。也就是说案例2中的留待下期继续抵减的3万元,暂无需做账务处理,做好备查账登记即可。

问题五: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缴纳。加计抵减的增值税,计入了“其他收益”,因此,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六: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但未享受,可以补提享受优惠吗?

可以。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也就是说,纳税人对该享受未享受的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不用逐月调整申报表,一次性在当期计提即可。

注:“一品税悦”公众号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学习,非实际办税的依据,具体请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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