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6月,小秦进入了一家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应聘时只签署了一份入职登记表,上面具体记载了小秦的基本情况及该公司负责人黄某签名确认的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5000元。3个月后小秦离职了,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但公司辩称,入职登记表是双方签订的不正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要件;如该份入职登记表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则入职登记表上约定的小秦的月工资也无效。
那么,入职登记表上的工资约定是否有效?小秦主张的二倍工资,能否得到支持?
浙江省湖州市职工服务中心(湖州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本案例中,首先,双方签字确认的登记表本身就明确标注为“入职登记表”,而不是合同或协议。其次,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而该份入职登记表只涉及了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报酬、试用期,但未明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相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并且无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因此不能被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再次,《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黄某是公司负责人,其在该份入职登记表上的签字代表了用人单位,因此该工资约定合法有效。最终,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支付小秦二倍工资。
湖州市职工服务中心(湖州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工作人员提醒,二倍工资的设置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的进步发展。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增强法律意识,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此类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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