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俊熹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现今生活中,有许多夫妻经营着一家个体工商户店铺,安安稳稳过着日子,有些店铺经营得好,甚至能够成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夫妻和睦,则万事无忧,但夫妻感情破裂时,总少不了财产分割的问题。个体工商户也是如此,但这该怎么分割呢?因此,在这里我们需要先搞清楚个体工商户到底有什么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价值在哪里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更多属于市场准入资格,经营资格没分割价值。但是,一些口碑较好的店铺,形成了一定区域品牌影响力,那么其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可能存在一定价值。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可知,个体工商户是“可以”开立公账户,而不是“必须”,这点跟公司有所不同。但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款项都是存入个人账户,所以个体工商户的收益款项应该从收款人的收款账户入手,如:收款人的银行卡、微信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一般而言,可以在银行办理抵押的资产才属于真正具备财产价值的内容。从上述内容可知,个体工商户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才是可分割的财产,而不是个体工商户本身。
综上所述,在协议离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店铺真正可分割的内容主要为:商标价值、店铺的账户存款、店铺的原材料、库存、设备等物资。
二.离婚协议关于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约定
从上文可知,个体工商户是一个综合性财产,其财产形式丰富多样,不能像房屋、车辆那样进行单一描述。那么我们该如何约定个体工商户呢?
1.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商标的问题
在实践操作中,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商标都需要办理相关申请登记手续,且在完成登记之后才具有公示效力。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XXXX店铺一半归男方、一半归女方”,显然这样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所以这是一条需要结合实际操作才能实现的条款。若对方不配合,那么该条款则无法实际约束双方。
2.关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
若在离婚协议书中仅约定个体工商户的归属,不明确具体对公账户可能会导致约定不明,存在操作漏洞。因为对公账户内的存款一般是经营资金,所以不排除实际控制对公账户的一方会以经营或销户为理由恶意转移账户内的存款。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在离婚协议中我们可以明确具体账户卡号,并要求持卡的一方提供账户流水进行核对。
3.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设备、原材料、库存等物资
个体工商户每天都在运转经营,店铺内的物资随时发生变动,价值存在不确定性,极其容易被转移。而且这部分内容材料较多,无法一项一项进行分割。在约定具体物资分割情况时,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具体物资和设备的价值。这样即便个体工商户的资产被转移,我们也可以依据协议确定的价值进行分割。
三、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经营权
有些人可能更为注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价值,不要求分割财产,反而是希望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协议书无法就经营权进行有效约束。但如果对方愿意配合将店铺经营权转让给你,你该怎么处理较为合适呢?
首先,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个体工商户的归属。我们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店铺经营权、收益权、店铺内物资均归我方。这样是为了避免在对方反悔时,在无法取得经营权的情况下,我们依旧能够取得店铺的财产所有权。另外,协议中明确经营权也可以给对方更为明确的心理暗示,让对方积极配合履行协议。
其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地合同变更。相比合适经营的场地,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显得不那么重要,毕竟黄金地段的场地万金难求。但是合同具有相对性,离婚协议书无法约束第三方,所以我们应尽快联系房东重新签署场地租赁协议。
再者,核心人员的合同变更。核心员工有着丰富的经验,也熟悉整个个体工商户的运营。因此,重视选用核心员工既可减少人才培养的成本,也可以避免人才流失,且在接手经营初期也不会使整个经营环境突变,从而引起客户不满。
最后,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变更。为什么将这部分内容放在最后呢?实际上,个体工商户更像一个包装,一个壳,更为可贵重要的是里面的东西。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不在于协议如何签署,而是在于如何掌控重要的合同和经营架构。因此在处理个体工商户的时候,不要只看到表面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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