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司法能力明显提升,司法形象逐步改善但在廉洁司法、司法作风、执法办案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薄弱环节,其中 “同案不同判”现象屡见不鲜,这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案不同判”是指对“同等情况不同对待”的具体概括和表述,具体指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庭室之间乃至不同法官之间,对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如何处理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判?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处理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判

如何处理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判

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司法能力明显提升,司法形象逐步改善。但在廉洁司法、司法作风、执法办案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薄弱环节,其中 “同案不同判”现象屡见不鲜,这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案不同判”是指对“同等情况不同对待”的具体概括和表述,具体指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庭室之间乃至不同法官之间,对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

案件一:烟台袁女士购房,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层高缩水1.4米,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袁女士购房款812223元,并赔偿利息;另外由被告赔偿原告袁女士损失200000元。

案情简述:据烟台的袁女士介绍,2018年9月30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袁女士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福山区奇泉路218-9号商铺一套,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层高5.6米,房屋总价款812223元。在合同签署后,袁女士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2020年6月份原告袁女士经被告通知验房时,才发现涉案商铺实际层高仅为4.2米,根本无法隔成两层使用,出租收益翻倍更不可能。随后,袁女士联系律师走上了维权之路,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袁女士购房款812223元,并赔偿利息;另外由被告赔偿原告袁女士损失200000元。

案件二:济南张先生在青岛购房,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层高缩水0.75米,法院一审、二审仅仅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张先生购房款967165元。没有支持任何利息,亦未支持任何赔偿。

案情简述:2018年8月份,张先生与被告青岛方盛置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张先生向被告购买青岛方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高新区和源路6号中欧国际城·金茂湾语墅-17户房屋,层高为5.45米,房屋总价为96645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用房。2018年12月底,被告通知原告商铺可以验房并交付适用,原告前往该商铺内进行查验,发现涉案商铺实际层高仅为4.7米,与被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的5.45米相差0.75米,误差比超过13.76%,层高的缩水严重影响原告对涉案房屋的使用用途以及商业价值,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随后,张先生走上维权之路,一审却认为由于原告具有通过涉案房屋受益的意图就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实在匪夷所思。更令人不解的是二审竟然维持一审判决。

烟台袁女士案件与济南张先生案件属于同一类案件,案情基本完全相同,却为何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烟台袁女士之案,法官认为被告(开发商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袁女士)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款元以及利息并赔偿损失,结合开发商的过错程度、袁女士的预期利益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酌情认定20万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济南张先生之案,法官认为被告(开发商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张先生)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但由于原告具有通过涉案房屋受益的意图不予支持其利息的请求。

究竟是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存在个体差异?还是个别法官法律素养不高,对某些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甚至出现误解、曲解?实在令人费解。不同法官会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形,按照法律、法规的精神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没有具体规定的事项作出裁判,在这种情形下很容易发生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基于民法体系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由违约方在契约中获利,而济南张先生之案,却仅仅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被告在占用原告97万元长达2.5年的情况下,却未支持任何资金占用利息,实在难以理解。

  再者,值得令人深思的问题是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干扰?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极不平衡,对于部分地区的利益价值观念及经济管理模式,考虑到部分地区的本位主义思想,对于部分司法人员仍然存在着局部利益观念,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这是需要社会的监督,需要人民的监督,防微杜渐,才能让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审判,才能让民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

再完美的制度也要以法官基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作为载体和保障,如果法官不能高度树立“同案同判”的思想意识、不能运用法律思维方法准确的认定法律事实、不能秉承公正平等的道德底线依法裁判,那么一切皆是空中楼阁,注定无法发挥实效,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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