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非常历史
69年前的今天,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开始实施,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婚姻法》的实施,对保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质量等,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新中国诞生后,百废待兴,党和政府面临着艰巨任务。为了将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基本法。这部法律于1950年5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共8章27条,内容涵盖了婚姻家庭的各个方面,废除了包办强迫、重婚纳妾、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的婚姻制度,在新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宣传贯彻《婚姻法》
《婚姻法》共8章27条,其基本精神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并明确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对于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封建婚姻恶习,在《婚姻法》各章的具体内容中都明令予以禁止。
《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促进妇女解放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正如邓颖超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几千年来没有过的一个婚姻大法。”“它是广大劳动人民特别是广大劳动妇女在婚姻问题方面的要求的集中体现。”
《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对封建婚姻观念造成了冲击。但面对几千年形成的封建思想,新的婚姻观念远没有取得胜利。在《婚姻法》颁布后的一段时间里,包办和买卖婚姻、对妇女的虐待或打骂、对男女婚姻自由的干涉等违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广大妇女因为婚姻和家庭问题而被虐杀和逼迫自杀的现象仍十分严重。由于许多地方对《婚姻法》的宣传不到位,致使许多群众对《婚姻法》缺乏最基本的了解?甚至一些区村干部也都对《婚姻法》抱有一些偏见和误解,认为《婚姻法》就是“妇女法”,是“离婚法”,会引起“天下大乱”,一些干部粗暴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婚姻法》在群众中的贯彻执行。
随着抗美援朝战局的稳定、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于1952年和1953年两次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号召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改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并把1953年3月定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这次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自3月开始,直到5月才陆续结束,实际上进行了3个多月。这期间,颁发了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印发了2000多万份宣传《婚姻法》的各种宣传品,利用报纸、刊物、画报、连环画、报告、座谈、广播、说唱、戏剧、电影等方式,陆续在全国范围70%左右的地区内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了宣传。1953年四五月份,全国各地贯彻《婚姻法》运动先后结束。
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婚姻法》,结婚登记逐渐为群众所接受。据内务部统计,1954年第一季度,全国15个省562个县市(不包括省级市),群众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共40.2万余对;1955年27个省市统计,在申请结婚登记的265万人中,符合法定条件准予登记的已达95%。
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是自《婚姻法》颁布以来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有系统的普遍地学习宣传运动。它以群众运动的方式推动人们观念的转变,基本实现了移风易俗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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