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182号公告,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什么是“告知承诺”改革?下面带您全面了解一下。
改革要点
“告知承诺”改革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承诺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卫生设施、经营场所内微小气候、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人员等已符合许可条件的,海关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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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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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区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02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主要内容
不变
许可条件不变
受理材料不变
变
企业做出承诺后现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现场核查环节后移至首次现场监督
告知承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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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海关向申请人告知):
1. 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 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 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 主管海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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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申请人向海关承诺):
1.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 已经知晓主管海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 自身能够满足主管海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 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主管海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注意: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给主管海关。
生效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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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
办理流程
01
企业可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时选择适用告知承诺许可模式。
02
企业如果不选择告知承诺许可模式,则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材料
01
首次申请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02
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03
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3.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04
注销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办理方式
01 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
02
网上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
(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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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印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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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 广州海关 天津海关 青岛海关 拱北海关 郑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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