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与婚姻

社会习俗的变迁也是帝国前期莱茵边境文化罗马化的重要体现,这一变迁过程伴随罗马人与原住民的交流以及边境城市化过程而潜移默化地逐步推进,主要体现在家庭与婚丧传统、休闲娱乐活动等方面。帝国前期莱茵边境移风易俗的过程一方面体现了罗马先进文化的普及和传播,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地原住民传统的遗存。相对于语言文字层面的民族、阶层割裂,社会习俗的罗马化体现了更多文化融合特征。

在原生家庭结构方面,日耳曼与罗马都属于非常典型的父权社会,因此在莱茵边境罗马化过程中两个体系的兼容性很强。在日耳曼社会的酋帅长老们与罗马社会的父老(patres)们既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中坚力量,又是家族、家庭的权力核心。这种父权结构的一致性使得莱茵边境社会在接受罗马统治后能够实现非常平稳的过渡。在帝国时期,罗马家族族长(paterfamilias)的绝对权力有所弱化,但通常仍掌管家族的财产等重要权限。甚至很多已婚子女都无法脱离父权(patriapotestas)的束缚。

罗马时期的婚姻制度(婚嫁习俗帝国前期罗马人对原住民的婚嫁产生了哪些影响)(1)

罗马化习俗更多体现在婚姻等非原生家庭关系当中。婚姻是最为正式的两性关系和家庭组织模式。原始社会末期的日耳曼人已经拥有非常成熟的婚礼体系,塔西佗称日耳曼人可能是唯一恪守一夫一妻的蛮族人。日耳曼人结婚相对较晚,在青春期之后,男女双方缔结婚约,由男方家庭提供彩礼迎娶女方,但除牲畜等外,日耳曼人的彩礼经常是兵器、马具等,往往会传承给下一代,故仪式色彩很浓。

这种彩礼传统实则与罗马社会常见的嫁妆(dow)习俗截然相反。不但如此,婚姻几乎也是日耳曼社会中唯一合法的两性关系,日耳曼人尤其重视妇女的贞操问题。在极端保守的部落,妇女在婚前、婚外皆不可发生两性关系,女性离婚同样非常困难。不过塔西佗对日耳曼人婚姻的描述不乏理想化成分。早期日耳曼社会近乎严苛的伦理标准实际上拥有相当野蛮残忍的内核:婚前失贞或婚后通奸的妇女在习惯法中属于重罪,不仅会遭受羞辱式刑罚和社会性死亡,更可能遭遇秘而不宣的死刑,即被囚于树枝编制的牢笼中投入沼泽。

罗马时期的婚姻制度(婚嫁习俗帝国前期罗马人对原住民的婚嫁产生了哪些影响)(2)

与此相对,罗马婚姻拥有更成熟的经济、法律基础和文明开放的伦理准则,但仅各类公民拥有通婚权。公民法定婚龄非常低,女性仅12岁,男性为14岁。共和国末期以降,无夫权(sinemanu)婚姻比较盛行,成婚后妻子携带嫁妆与丈夫同居,但仍长期受父权监管。嫁妆在法理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离婚时须全额退还女方。奥古斯都为弘扬传统、鼓励生育而规定了“三子权”(iustriumliberorum),即育有3名以上子女子女的夫妻能够自动脱离父权监护而获得独立。

罗马社会离婚和再婚现象非常普遍,在帝国时期,已结婚的男女双方皆有权利提出离婚,罗马上层人士在结婚10年内的离婚率约达1/6。在此状况下,罗马人的婚姻往往不具书面约束,结婚很大程度上仅是对子女公民权的认证。显而易见,罗马人对性道德缺乏显著的强制力约束,这是共和国后期以降罗马社会日趋腐化堕落的原因之一。帝国时期的罗马公民不可能因生活作风问题遭受死刑,仅少数女性可能因过于不检点的私生活而受到处罚,最典型的例子是奥古斯都对女儿大尤利娅(JuliaAugustiFilia)和外孙女小尤利娅(VipsaniaJuliaAgrippina)的放逐。

罗马时期的婚姻制度(婚嫁习俗帝国前期罗马人对原住民的婚嫁产生了哪些影响)(3)

罗马公民原则上也不可嫁、娶异族行省居民或奴隶,一旦男女中一方以上不具备公民权,则婚姻无法律效力。因此,除法定婚姻外,姘居和事实婚姻(usus)在罗马社会屡见不鲜。在莱茵边境建立之初,军团士兵与原住民妇女姘居的现象是最有特点的罗马化婚配习俗,另外,一些其他移民也可能和当地女性结婚。事实上,直到塞维鲁(SeptimiusSeverus)颁布法令之前,军团士兵在服役期间都长期被剥夺通婚权。但出于人性化考虑,该律法从克劳狄时期(约公元44年)起已有所松动,很多军团士兵在和平年代有机会于服役期间追求个人幸福,缔结事实婚姻。

除文化隔阂外,日耳曼女性往往具有朴素的品质和强健的体魄,不失为罗马士兵的优质择偶对象。并且很多藩属部落享有拉丁、盟友公民权,与当地女子姘居也具备发展成为婚姻的潜力。其中最理想的择偶对象无疑是来自科隆的乌比伊女子——她们兼具日耳曼人的异族风情、高度罗马化的文化背景和罗马公民权。

罗马时期的婚姻制度(婚嫁习俗帝国前期罗马人对原住民的婚嫁产生了哪些影响)(4)

据塔西佗记载,在平息巴塔维叛乱期间,罗马主帅凯里亚里斯可能就与名为克劳狄娅·撒克拉塔(ClaudiaSacrata)的乌比伊女人私通。上行下效的风气由此可见一斑。与军团官兵姘居的日耳曼女子主要居住在屯市当中,并经常与罗马士兵生儿育女。她们也受到官方尊重,在帝国前期,“授予退役士兵的军人证书上大都会提到士兵的妻子以及子女的名字,以及授予他们的特权。”

可见士兵的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实质性区别不大。老兵在退役后,可能和姘居对象分手重启人生,也可能携家眷共赴殖民地继续生活。不过在民间,跨民族通婚的案例线索不多,原住民和罗马移民通常各自秉承自身传统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建立家庭。

通过对比可见,罗马人文明而开放的婚姻模式对于莱茵边境社会一方面有移风易俗、增进交流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也反映和移植了罗马社会伦理腐化的趋势。日耳曼人的伦理观念一方面体现了淳朴的传统风俗,另一方面则对莱茵边境道德腐化堕落发挥了显著抑制作用。整体上,帝国前期莱茵边境的跨族群婚姻是促进民族、文化融合的罗马化成果,又为当地罗马化进一步推进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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