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作背景
诉讼卷宗是了解执行案件的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诉讼卷宗。一般而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查阅诉讼卷宗,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亲自去法院查阅。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推进诉讼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全面开发和支持电子卷宗在案件办理、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中的深度应用。现在很多法院已经可以查阅电子卷宗了。比如,微信搜索“上海法院12368公众号”,选择身份进入诉讼服务页面;点击“手机阅卷”,选中对应案件,填写申请阅卷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待法院审核通过后即可查阅案卷材料,已归档案件和未归档案件均可供查阅。此外,有的法院还可以直接下载电子卷宗,如浙江法院网的网上阅卷功能里,已经支持电子卷宗直接下载。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法〔2016〕264号)
二、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的基本要求 (一)电子卷宗内容。电子卷宗包含法院在案件受理时接收或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图像、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以及将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文字识别等技术制作而成的电子文档、数据等电子文件。 (二)电子文件制作。电子文件包含由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律师、第三方机构等通过信息化系统提供的电子文档、电子证据、电子音视频材料等。案件纸质卷宗要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法〔2013〕283号)的质量及格式要求制作电子文件。 (三)电子文件收集。各类电子文件可通过诉讼服务平台上传、扫描设备输入、业务系统流转等方式,收集到办案平台中。要保证电子卷宗收集的同步性和及时性,在接收纸质诉讼材料后尽快完成电子化,保障后续审判环节能够及时使用电子卷宗。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应实现电子卷宗的自动排版和归类。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卷宗应在涉密办案系统中生成和应用。
(四)电子卷宗存储和保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院辖区应用系统、网络和硬件建设情况,自行决定本辖区电子卷宗集中或分布存储方式。应采取及时存储、异地备份等安全保障方式,保证电子卷宗存储的安全性。
(五)电子卷宗审查和监管。要对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查,对本院电子卷宗的质量进行监管,避免出现遗漏、错误和延误,审查和监管的内容包括数据完整度、图像文件清晰度、数据挂接准确度以及生成及时性等。
3.动作步骤
第一步,登陆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平台,直接申请查阅电子诉讼卷宗。
第二步,如果该法院尚未提供电子诉讼卷宗查阅服务,可以直接向法院递交《查阅案件材料申请书》以及申请查阅诉讼卷宗的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及律所介绍信/所函等材料,向法院申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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