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都市里的人还未从睡意中醒来,天还没亮时,北京某环卫公司职工邱某便已经开始上路,悄悄地为这座城市完成路面清扫工作。
然而,2018年5月26日在邱某去上班的路途中,行驶至北京朝阳区某交叉路口时与张某驾驶车牌为京NW****的奔驰牌小轿车相撞,邱某受伤。
一、案情要点及判决结果
本次事故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某大队处理,因邱某告进入路口时信号灯无法查清,交通支队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是没有给出责任的认定。
受伤后,邱某儿女寻求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帮助,倡信律师接受委托具体负责案件的办理。倡信律师表明因邱某是某环卫公司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建议联系单位进行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单位上报至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因没有确切的事故责任划分,无法受理,只能等待交通事故案件通过法院确定责任后申请,单位办理了延迟申报手续,待交通事故案件解决后,再重新申请。
邱某出院后,倡信律师诉前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邱某伤残等级达到10级、误工期180日、护理、营养90日。经调查,张某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律师整理好证据资料后起诉至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法官去交警队调查取证,综合其他情况,确定了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并对于额、赔偿事项作出判决。
二、本案裁判要点
1、交警出具事故证明,没有给出责任。
通常人们认为,交警部门是专职处理交通事故的,有最初参与调查取证,划分责任,交通好像最有权威,但是客观情况非常复杂,为了让当事人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处理,事实求实得反映客观情况,本案中邱某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可以经过调查、查看视频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根据交通法规等确定事故的责任,但是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定事故责任的可以给出事故证明是合法合规的。
2、工伤认定依据法院判决确定的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完成工作任务受到伤害的,无论是不是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什么层级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邱某系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事故责任在前期交警部门处理时,没有给出确切的责任认定,而工伤认定部门自己又不能给出事故责任,故必须等待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院调查等综合确定,如果法院判定的责任为主要责任以上,那么邱某就不能申请认定工伤。
本案,法官根据调查判定双方分担责任,按照同等责任认定,这样邱某就可以依据此责任申请认定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后还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规定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后,不能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 邱某在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后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三、倡信律所提示
交通事故在责任划分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维护好现场的环境,以防在认定人员在工作时加大认定难度。同时,交通事故的处理,双方都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促进案情的进展,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
另外,在车辆上安置行车记录仪也尤为重要,既可以清楚地反映第一现场,也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法律问题,可私信咨询我们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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