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走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楼走廊里,你能深深感到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紧迫——,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给老赖提几点忠告?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给老赖提几点忠告
来源:法制日报
走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楼走廊里,你能深深感到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紧迫——
5块武汉中院执行实施处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作战图悬挂在走廊里,图上以表格形式明确标注着承办人、新收件、送达、网络查控、传统查控、首次约谈、可处置财产(案件数)、流转、未流转等信息。作战图表格下方有一行“制表说明”:此表为立案30日内工作推进表,用于统计所有未结案件。
“顽强拼搏,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硬仗”,每幅作战图最下方的这句话,让人感觉到执行人员的不易与坚决。
“‘基本解决执行难’补齐法院执行力短板后,老赖们五花八门的拖延术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武汉中院执行局局长叶伟平说。
被执行人是怀着何种心理当老赖的?《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湖北法院部分一线执行人员,请他们结合具体执行工作剖析老赖的心理。
拖一天是一天
得知被采取边控措施,半小时内,被执行人吴燕就集齐130万元执行款并履行完毕。
吴燕是香港居民。2013年9月,她与原告签订了武汉市江汉区一处商铺租赁合同。因商铺不能达到租赁合同承诺的要求、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吴燕立即退还租房押金、吴燕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违约金。
“从受理本案起,吴燕基本上就没有露面,立案通知书等也多是公告送达。”本案承办法官说。
一审法院查明,诉讼期间,2014年9月,吴燕将涉案房屋转租其他租户经营使用。
一审中吴燕提出反诉,但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吴燕提出上诉,去年12月25日,法院终审判决吴燕败诉。
判决生效后,转入执行程序。吴燕跟武汉中院的执行人员“玩起了失踪”——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接了否认自己是被执行人,发短信也不回复。
今年5月3日,执行人员向吴燕登记在法院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其法院已查封并准备处置其在武汉的另一套房产,同时已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吴燕立即回复短信,称将于5月7日一早到法院对接执行和解事宜。
双方依约到达法院,执行人员组织调解。一开始,吴燕希望能分期付款,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因为吴燕不讲诚信,不相信她会按期付款。
看到无法再拖延,又面临边控、查封房产及可能的司法拘留,吴燕现场打电话筹钱,当日履行完毕。
历时4年,原告方本已对能要回执行款丧失了信心,没想到能迅速执行到位。
“执行速度之快大大超乎想象!”在给武汉中院的感谢信中,申请执行人写到。
武汉中院执行实施处副处长喻英辉告诉记者,很多执行案件中的老赖,并不是真没有财产,而是不愿意拿出来,拖一天是一天,不到万不得已不履行,所谓“不见棺材不落泪”。
利用贷款漏洞
3000万元贷款“打水漂”,某商业银行却只能承担案件执行不能的法律风险。
2013年9月初,某商业银行与某世纪控股公司、某置业发展公司、陕西省某矿业公司及秋涛等人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同年9月下旬,某商业银行向合同方发放融资贷款3000万元。
因无法收回贷款,某商业银行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
武汉中院审理查明,某世纪控股公司等向该商业银行提供的、对某钢铁集团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合同及票据均为虚构,撇清了钢铁集团公司的民事责任。最终,武汉中院依法判定某世纪控股公司、秋涛等人清偿债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虽经过“四查”,也只查到被执行人存款1万多元,轮候查封总面积260多平方米的房屋两套。
“1万多元存款对商业银行的债权乃杯水车薪,轮候查封的房屋又不能处置。”本案执行人员说,该公司早已是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及个人均不知去向,所有送达都通过邮寄或公告方式,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喻英辉说,该案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源头在于债权人未控制好自身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借贷人融资时就处心积虑地编造一系列合同、票据,而且所有合同、票据只有复印件无原件。按照规定,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时就应逐一核实贷款提供的证据。”办案人员说。
为什么商业银行不追究提供虚假票据者的刑事责任或者向贷款审核人追偿?
湖北一家基层法院一名不愿公布姓名的执行人员告诉记者,这是因为商业银行自身存在“软肋”,如果追究贷款人提供虚假票据的刑事责任,就会将自身贷款审核不严的漏洞暴露无遗,乃至受到追责问责。
“有些老赖恰恰是看到这一点,捏准了金融机构的软肋,不忌惮用虚假材料申请巨额贷款。”这名执行人员说。
用尽程序拖延
在法院拍卖前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利用仲裁调解以房抵债规避执行,通过案外人及其儿子提出异议阻止执行……这些貌似“合法”方式规避执行的手法,马菊用了个遍。
2016年1月11日、2月22日,武汉一国有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市西方纺织有限公司以及西方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马菊执行案,涉案标的额1.2亿元。
执行中,武汉中院冻结了马菊在北京西方纺织公司享有的100%股权,轮候查封了其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海南省海口市的房产。
2016年8月1日,武汉中院准备拍卖北京西方纺织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拟定拍卖时间是9月19日。
但同年9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北京西方纺织公司破产清算案。
因被执行公司申请破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武汉中院不得不停止拍卖。
马菊名下位于海口的一套房产,价值1000万元。2016年4月,马菊以抵偿员工工资、奖金等的名义,通过仲裁调解将房产抵给其员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武汉中院将上述房产评估拍卖。
房产评估报告送达马菊后,她的两个儿子又以主张房产继承份额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阻却执行。
经审查,武汉中院查明,案外人所提异议于法无据,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目前,马菊因涉嫌拒执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像这种滥用法律赋予的异议、复议程序打‘拖延战’的并不在少数。”武汉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副主任晏钢说,有些被执行人明知财产评估报告是客观公正的也要提异议,且多在15天异议期几近届满时提出,把程序用尽,能拖就拖。
一些基层法院一线执行人员告诉记者,更有甚者,有些被执行人采取“倒签”(时间提前)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等基本法律原则,安排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阻却执行。
“执行讲公正,也要讲效率。如何堵住被执行人运用‘合法’手段阻却执行的行为,值得包括法院在内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思考。”叶伟平说,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除法院努力外还需各方合力。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被执行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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