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人限高不合理: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了(1)

因公司未履行被执行债务而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也会同时被限高措施。如果自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否撤销这个限高措施呢?

当然,是有途径申请撤销限高措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17条第(2)项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根据上述规定,挂名的人应当先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工商变更,之后再向法院提出纠正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书,并附自己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非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当然,最终是否能够撤销限高措施需经法院的审查,如果自己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也非公司的股东,并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只是挂名而已,则是应当纠正的。

另外,从全国性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禁止执行期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大多数地方还是能够进行变更的。但并不绝对,有些地方性文件还是做了一些限制。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在该纪要中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于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应暂停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也就是说,如果法院作出了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裁定,并通知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执行,此时,就不能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了。

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

17.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

6.关于限制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于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应暂停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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