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上午6点,重庆綦江区新盛镇政府派遣的拆迁队开进了位于新盛镇德胜村1社的威龙山庄迅速控制住5名照看山庄的老人后,拆迁人员又调来拖车拖走了停放在该山庄里面的3辆汽车8时许,拆迁队经一番准备后,开始拆迁,数小时后,威龙山庄成为一片废墟,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27万投资打水漂?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27万投资打水漂
10月27日上午6点,重庆綦江区新盛镇政府派遣的拆迁队开进了位于新盛镇德胜村1社的威龙山庄。迅速控制住5名照看山庄的老人后,拆迁人员又调来拖车拖走了停放在该山庄里面的3辆汽车。8时许,拆迁队经一番准备后,开始拆迁,数小时后,威龙山庄成为一片废墟。
对此,该山庄投资人李强悲愤地说:“6年的呕心沥血就这样一朝丧尽,当地政府的诚信在哪里?”
政府招商综合开发项目
据悉,2007年10月18日,原綦江县新盛镇政府与重庆威龙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药业)经协商达成了关于在新盛镇德胜村投资休闲度假旅游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即威龙山庄项目)的意向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新盛镇政府应解决该项目在“发改委立项,国土、建委等相关部门办理各种手续”等方面的问题。
2008年1月8日,威龙药业同新盛镇政府达成了投资2000万元进入威龙山庄项目的框架协议。同年12月30日,新盛镇政府同威龙药业正式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威龙药业在威龙山庄项目上的用地约150亩,其中包括耕地、林地、荒地,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同时,该协议明确表明,新盛镇政府应负责此项目在发改委立项,并协助办理项目所需的国土房管、建设规划、林木采伐等相关手续以及解决项目所需水源、电力、通讯等问题。
2009年初,威龙药业与原綦江县新盛镇德胜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相关土地的使用权后,威龙山庄项目开始建设。
据李强介绍,到目前为止,他们已建成综合接待大楼、餐饮大楼和5幢住宿楼,总建筑面积4800余平方米,地面硬化、绿化工程全面完成,已投入资金1460余万元。在6年多的建设过程中,新盛镇政府并未对他们提出过任何异议和意见。
亮点项目变为非法项目
2010年,在原綦江县全县各街镇的亮点工程建设巡查活动中,威龙山庄项目被新盛镇政府作为亮点建设工程,接受了原綦江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等四套班子领导和包括国土管理部门在内的其他职能部门领导的巡查。
据悉,原綦江县政府相关部门也为威龙山庄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做过不少协调工作。2011年12月15日,原綦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第4号《专题会议纪要》显示,发改委协调解决威龙山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电力问题,推动了该项目的建设进程。
然而,就在李强等人准备加大投资的时候,2015年9月12日与14日,綦江区国土资源与房管局印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及2015(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了他当头一棒:两份文件均将威龙山庄建设项目的用地定性为非法用地,并对李强等投资人做出了罚款74.88万元及限期自行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
拿到处罚决定书后,李强等人还抱有一线希望,认为这是政府主导的引资项目,不会出什么大问题。但进入10月份后,李强等人感到新盛镇政府拆除威龙山庄的决心愈发坚定。10月14日,李强等人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复议:诉求区委、区政府撤销国土管理部门的决定。同时提出要求,如果执意要拆除,政府也应该照价赔偿投资款。
“威龙山庄项目是政府主导下通过政府招商引资产生的建筑项目,是一种政府行为。然而政府和我们签订协议后拒绝履行立项、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现在不仅不承担责任,反而要投资业主买单,不合法也不公平。”李强说。
法院尚未判决突遭强拆
10月22日,记者来到綦江区新盛镇政府了解相关情况。该镇有关负责人池小伟介绍说:“这是由于主管西南片区的国土部成都监察局已对綦江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了这是一处违法建筑,并要求在10月30日前完成对所有违章建筑的整改工作。有关威龙山庄的拆除事宜是得到了上级部门的指示。我们作为下级执行部门,必须服从上级部门的指示。现在,对威龙山庄的处置就等区政府的回复了。”“至于政府与李强等人签订的合同涉及政府违约的事项,就完全按照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判决后,该如何赔偿就如何赔偿。”
新盛镇国土所所长张力称:“威龙山庄动工建设时因手续不完善,早在2009年我们就对该项目下了停工通知书,并且已经上报到区里了。”他还补充说:“投资人可以自行找评估公司,只要基本数据和政府一致,评估结果就具备法律效力。”至于为何当时不立项、办理手续等问题记者均未得到正面答复。
10月27日,在法院并未下达任何判决的情况下,新盛镇政府派遣拆迁队强拆了威龙山庄,并在拆迁工作几近完成之时,新盛镇的副镇长才打电话通知李强。
值得一提的是,原新盛镇招商办主任张绍其(即当初招入威龙山庄项目的经办人),现在成了现场监督拆迁工作的负责人。
对此,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李建律师认为,新盛镇强拆威龙山庄涉嫌违规操作。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82号令第十二条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拆除或者回填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按这一规定来说,威龙山庄的投资人在拆迁前便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在法院未下达任何判决的情况下,强拆显然不符合规定。
目前,李强等人已准备向法院起诉,状告新盛镇政府非法强拆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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