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联合体投标?

我国《政府采购法》对联合体表述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表述为: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投标法》中不包括自然人。

联合体投标标书是什么(联合体投标相关问题合集)(1)

二、关于联合体投标的主体

1、联合体的主体双方或多方可以是法人或者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其形式多样,可以是两个及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及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的组建只是为了共同投标,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弥补自身在各方面的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的可靠性,分散投标风险。以及中标后后期一起完成中标项目,它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如果是那些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联合体,则不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共同一致的法律行为,是否结成联合体,由各方自行决定,招标方或者是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没有权利强制要求组成联合体投标。这样做一是因为强制联合的做法与市场经济相悖,不符合招标的平等竞争原则,而来则是因为被强制组成的联合体,一般都是被招标人内定为中标人,有串通投标的嫌疑,对其他参与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4、虽然联合体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联合体投标是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进行的,所以对外投标所有组成联合体的各方都应以共同名义进行,而不得以单个或部分主体的名义进行。联合体各方均需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同样的,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责任、义务的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均以与联合体统统签订的协议为依据。

三、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包括六个方面,(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我国《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基本要求是联合体各方都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里所说的“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指的是联合体各方能够按照所签订的共同协议里各自的分工,在其职责分工的范围里完成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各方面的能力。因此不具备这个能力的联合体,招标人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2、招标文件一般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相关规定,国家也有相关规定,联合体参与投标,那么联合体各方都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这里的“资格条件”,一方面指的是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资格条件,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像是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另一方面指的则是招标文件里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这里面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条件以及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条件。即使是联合体投标,也不能降低对他们的要求。

3、联合体若是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那么按照其中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来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资质等级较低的潜在投标人借用联合体的形式以其他资质等级较高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参加投标,就可以避免联合体中标后无法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情况发生。

联合体投标标书是什么(联合体投标相关问题合集)(2)

四、关于联合体的内外关系

1、联合体内部关系:按照《招标投标法》,联合体各方在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时,有两项特殊要求:一是在协议中需要约定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也就是各方的职责分工;另一个是在协议中需要约定联合体各方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就是在中标后,各方对项目具有怎样的权利、义务,以及若是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在共同协议里,这两项要求应当明确无误,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也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2、联合体外部关系:对外关系也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中标的联合体各方需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联合体的各方均需要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受生效合同的约束;另一个则是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而言需要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同一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对于招标人提出的债权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履行,而招标人也有权利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的义务,而被要求的那一方不得以职责分工为理由拒绝履行。同样的,被要求的一方若有代他人履行义务,也有权利依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向其追偿。

3、为了方便联合体对外开展活动,在参与投标和执行合同时,联合体的各方可以共同指定其中一方作为代表,开展各项具体工作例如提交投标保证金、编制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仪式等等。当然,这个代表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至于需不需要确定代表,由联合体自行决定,若是不选出一个代表,也可由所有联合体各方共同参与投标活动与执行活动。

五、哪些项目适合允许联合体投标

大型复杂工程建设项目适合允许联合体投标。在了解到有关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后,有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的优势、实力与其他有专长优势的法人或组织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针对具体的招标项目,经过谈判,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成立投标联合体。其目的非常明确,即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争取对该项目的投标成功。

六、采购人能否拒绝联合体投标?

如果在采购文件中没有载明类似于“本项目不能联合体投标”要求的,那么就不能拒绝联合体投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七、联合体投标的资质等级如何认定?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法律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成立投标联合体,争取投标成功。

(4)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有一个是乙级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借用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的名义取得中标人资格,造成中标后不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现象的发生。

(5)如果是不同专业或承担的工作不一样的联合体组合,资质怎样认定?联合体各方必须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自分工,通过共同投标协议约定承担与各方资质范围对应的工作和责任,不得超出资质范围承担工作。每家单位都应当具备其分工所具备的相应的资格条件。

八、相关法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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