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其实老安法也差不多)说安全生产责任制就两件事,责任人和责任范围,其实这也只是个说法而已。我觉得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明确的内容和范围。

我的理解就是,“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业务是你的,也就是活儿和权利是你的,那与此有关的安全事项和责任就是你的,反之就不是你的。就这么简单。安全和业务不可分。

一个安全生产责任制,千万人困惑,而且啥都往里装,无从着手,无法操作。说起来容易做起来确实难,深入思考,更难,你说安全生产责任制到底是啥,不多想,没难度,一思考,真难办。

我不觉得安全管理先进组织或国家有这个单独分出来的安全责任制,任务明确给谁,安全职责一定是谁的,这个没有疑问,不安全不干活。

安全和业务也不该是两套操作方案。只能同时干好或者同事干不好,总之不可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就是业务责任制、工作责任制。

再继续说。想把安全责任拎出来、理清楚,分配给确定的人,按规定做到确定的程度,这个应该是没有可能性。安全和业务分不清楚,本来就是一回事。拿过个马路而言,是安全业务还是生产(生活)业务?别区分了,分不清。做对了,按信号灯指示做对了,就OK。我这样理解的。

也可能“规定清楚”这个思想来自“大陆法系”的影响。相比之下,可能“案例法系”更容易“合理安全”。

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实践做法肯定会更新。这应该也是规律性。

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岗位职责么(安全生产责任制)(1)

努力看进去,才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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