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西湖边,有两位女子蹲在水边,从网兜里抓起一只只甲鱼丢入湖里,从甲鱼的颜色和个体上来看,像是从菜市场买来的,大概有十几只的样子。
看见有人放生,很多游人围过来观看,但这两个放生者全然不顾其它人的说辞,探着身子井然有序地把甲鱼放入水中,嘴里时而还念念有词,时而露出喜悦的表情,说到:“嗷呦,乌龟回头了,感恩呢!”仿佛很有放生经验似的。
但围观的人却不以为然,说什么的都有,当然肯定会有很多人怀疑这种“放生”行为。就议论到:“那哪是感恩?是不适应这里的水,想往岸上爬吧!”“西湖能随意放生吗?要申请吧?”“这种放生方式甲鱼还能活吗?”
但是放生者全然不理会旁边人的纷纷议论,只顾专心放生网兜里的甲鱼。而在放完一兜甲鱼后,围观者以为结束了,没想到放生者又从雨衣里拎出一网兜,看样子数量也和之前一个网兜差不多,依然默不作声地拿出一只只甲鱼,小心翼翼地丢进西湖中。
这些人为什么要放生?
说到放生,其实也是一种个人的信仰,众所周知佛教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地位,也是普及度非常广的一种教。而根据佛教戒律书所说,如果信佛的人有慈悲的心,那么就应该放生,经常放生,就会得到好报,渐渐地放生就成为一种社会性的心态。
所以一些善男信女,往往会买一些活的鱼或鸟龟之类的动物,将它们放回大自然当中。而庙宇庭院里往往会建造一个类似“放生池”的池塘以供放生。
但是从科学的角度来说,这是不可信的。当然作为普通民众,从保护动物,保护大自然的生态平衡的角度来看,我们是不能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至于放生也是要看具体的情况来定的,也不是所有活的动物都是可以放生的。
入侵物种不能放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正式实施。其中有一罪名就是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也就是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什么是外来入侵物种?判断的标准就是,通过自然原因或有意无意的人类活动而进入非本源地区域。具有一定的自我再生能力,比如:生长速度、繁殖能力和适应能力都非常强。给当地的生态系统或地理结构造成明显的损害或影响。
有的人在潜意识当中会认为,外来入侵物种就是指国外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只要符合上述的标准,即便是国内不同区域的生物也会造成物种入侵。从人类的角度来看,包括有意的和无意的。
比如:我国引进水葫芦造成物种入侵,就是属于有意的,因为本意是用来净化水源的。还有一种典型的生物就是福寿螺,本来是作为一种营养价值较高的食物被引入广东,北京,直至全国大面积养殖,但却被"放生",成了入侵物种。
二十世纪初因为检查防疫上的疏失,而导致红火蚁入侵了美国南方,属于无意的放生,但最终造成美国在农业,环境卫生以及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而甲鱼算不算入侵物种呢?首先,从是否是本源地来说,西湖地区肯定是有原生甲鱼生活的,但所有人都像她们这样无节制放生的话,肯定会造成西湖甲鱼泛滥,而甲鱼肯定也会吃光水里的一些能吃的生物。
其次,甲鱼不仅贪吃又耐饿,进食一次后很长时间不吃东西,也不会死亡。还有护卵的习性,幼鱼存活率高,群体间会出现恃强凌弱的现象,食物缺乏时甚至会残食同类。甲鱼嘴巴有坚硬的牙齿,咬合力比乌龟强很多,爪子有指甲,再加上背上的壳,能攻能防,就算打不过也能潜入水底淤泥中。所以在一处水域有称王称霸的可能性。
如果不是人类的干涉,估计甲鱼早就泛滥成灾了,就拿小编所在的地区来说,父辈们小时候的甲鱼乌龟的确是泛滥,也没人吃,直到吃货们的出现,才彻底解决问题。
而西湖方面的规定,也是不允许私自放生的。西湖水域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西湖可以容纳的生物种类与数量是有限的,过多地投放五花八门的生物会对水质造成影响,并且破坏原有的生态平衡。所以放生甲鱼对于西湖来说具有一定的物质入侵的性质。
是杀生还是放生?西湖水域管理处还规定,如果市民想在西湖放生,需要先审批,如果同意的话,在放生前工作人员会先对生物进行鉴定,将其放在安排好的区域,经过几个小时的“试放生”,观察生物能否适应西湖的水,只有双方都合适的话,才能算是一次成功的放生。
而这两名女子却没有遵守西湖水域管理处的相关规定,在众目睽睽之下私自放生,本来就是违规的,还一意孤行。
而对于被放生的甲鱼来说,也是比较悲催的,虽然暂时脱离了被宰杀的命运,但是对于野外的陌生水域,能否适应也是一个问题。上次动物园里的老虎居然被大鹅吓跑,可想而知被饲养或者圈养的动物,已经失去了原来生存的本领。
而小小的甲鱼可能都不会自己觅食,再说陌生的水域不像养殖的环境,已经被消毒处理了,只要甲鱼身上有伤,就有大概率被感染的可能性,最后也是死路一条。所以看似“放生”的行为,实际上却是“杀生”的行径,错就错在放生者的无知,或者是一味的自我心理安慰罢了!
会受到惩罚吗?
虽然从西湖水域管理处来看,没有找到明确的惩罚措施,但是对于甲鱼本身来说,却是一个悲剧,从龙潭逃脱,没想到进了虎穴,最终还是死路一条。
如果真的达到了物种入侵的标准,那么就比较麻烦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明确规定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这两名放生者的行为,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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