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李世民继位成为唐太宗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他老爸制定的《武德律》进行修订,历时十年定稿成为《贞观律》。
从两部法律来看,李世民比他老爸李渊“仁慈”,将《武德律》的五百条死罪减少了近百条(九十二条),改流罪为徙罪七十一条。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他干脆把“兄弟连坐俱死”之法直接删掉。
经过修订之后的《贞观律》,之前的严刑苛法被削减了三分之一多。
02
在唐朝,父亲与子女的关系、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很神圣的,亲情的维护特别重要,所以法律规定父子(女)之间、夫妻之间不能随便检举。
若有人谋反,也不能检举吗?
针对这个问题,唐太宗李世民专门发表过他的观点:如果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法律也必须规定不主张父子和夫妻之间互相检举,可以由他人去检举。
03
唐朝人犯了法,除了刑罚之外还要处以罚款,叫“赎铜”。
拿最轻的鞭刑来说,唐律规定鞭刑分五等,最低鞭打十下、罚铜一斤,以此类推,直到最高鞭打五十下,罚铜五斤。
为什么以铜,而不是别的物品作为罚款呢?
一是在古代,铜可以用来制造货币,二是在古人心目中,铜的价值仅次于黄金和白银,可以当“硬通货”使用。
稀缺程度又不如黄金和白银,比较容易获得。
实际上,不单单是唐朝,中国很多朝代都以铜作为罚款,比如北宋大文豪苏东坡,为官期间就曾因两次过错而被罚款,一次是任凤翔通判时,因与上司不和而未出席秋季官方仪典被罚铜八斤,一次是在杭州任内因小吏挪用公款,他未上报也被罚铜八斤。
值得说明的是,作为最严重刑罚的死刑,在唐朝,犯者同样要被处以罚款,所罚数量也最高——罚铜一百二十斤。
比死刑略低的是罚铜一百斤,相对应的刑罚是流放三千里。
04
唐朝一些法律条款“循汉制”,其中的杖刑就是从汉朝的鞭刑演化而来的(以杖易鞭),但最高不得超过二百。
如果严格按照汉朝的条款来,那么唐朝的杖刑最高应该是三百下,之所以规定“杖者不得过二百”,是因为多数犯人根本经不起那么多,还没打够数就被打死了。
05
在唐朝,如果你是一个给帝王做饭的厨师,必须严格按照菜谱做菜,“营造御膳,须凭食经”,否则你就没命了,天王老子也救不了你。
在当时,为帝王做饭菜若误犯食禁,和“谋反”(图谋推翻朝廷统治)“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恶逆”(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等等)一样,都是十恶不赦的大罪,判处以斩、绞为主的死刑。
至于是什么菜谱,虽然有关条文未予说明,但可以肯定,当然是“有关部门”审定,而不是厨师自己制定的那种。
06
在唐朝,某些情况下可以“以罚(罚款)代罚(刑罚)”,比如犯罪时未老、未生病,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处”。
打个比方,某人犯罪的时候是六十九岁、事发时已满七十,或者犯罪时未生病、事发时正在生病,就可以“灵活处理”,采用以罚款代替刑罚的“收赎”之法。
对于还是孩子的小罪犯,此规定依然适合,比如有个小孩七岁时犯了死罪(很难想象七岁小孩能犯什么死罪),八岁的时候才事发,则“死罪不论”;如果十五岁的时候偷盗,十六岁事发,则处以罚款。
“收赎”制度,尤其适合残疾罪犯和生了重病的罪犯。
所谓“收赎”,简单点说就是“以银赎罪”,也就是如今所说的罚款。
07
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物质奖励的法律规定始于何时?
答案是唐朝。
唐玄宗二十五年,朝廷正式颁布对见义勇为抓获犯罪分子者给予奖励的法令:抓住盗贼者,给予纠捉之人两倍的物质奖励。
这个两倍,是指盗贼所盗窃财物的价值,“征收”对象是盗贼本人。
一些盗贼很穷、家贫无财可征,以及不符合“倍征”条件的,那就用“正赃”之数对纠捉之人进行奖励,若正赃费尽,则由官府出钱奖励纠捉之人。
见义勇为者有奖,见义不为者当然要受处罚了,比如邻里有人被盗或者被杀,你若告而不救,则杖一百;
闻而不救的稍微轻点,罪减一等;
如果当时的情形来不及救,则应赶紧到最近的衙门告官,若是不告,同样以不救助论处。
08
在唐朝,若有人明知是赃婢(随犯罪的主人财产一同没入官府的奴婢)而买来“自幸”,然后生了孩子,孩子应该归谁呢?
赃婢本来就不应该买卖,有人若明知故犯,则“意在奸伪”,其所生子女,就不应该从良,依律应“随母还主”。
09
唐朝法律条文之细,令人叹为观止,比如与雇佣、租赁有关的规定,就有这样的条文:庸、赁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
意思是雇佣、租赁的费用,累计起来再多,最后应付的也不得超过“本价”。
比如你租借了一头驴,使用了一百天,租借费用是绢七匹二丈,但是那头驴只值五匹绢,那么你应该付的租金,最多五匹绢,不得超过此数。
10
假如因偷盗而杀伤人,按照一般的理解,那人就犯了两个罪,一是盗窃罪,二是杀伤罪。
既然同时犯了两个罪,那么是不是应该“二罪并罚”呢?
唐律规定,“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这里的“财主”,是财物主人之意)而自首者,盗罪得免”,也就是只追究杀伤罪。
11
在唐朝,如果祖父母、父母犯了死罪被囚禁,囚禁期间子女是不能寻欢作乐的,也不得婚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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