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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17日发布了《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简称《底稿目录细则》)和《注册制下保荐协议(示范文本)》(简称《保荐协议》)《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3 号-保荐人尽职调查》(简称《尽职调查示范实践》)等三项自律规则。
其中,《保荐协议》《尽职调查示范实践》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底稿目录细则》安排过渡期后施行。上述规则旨在进一步健全保荐机构执业专业标准,促进提升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
底稿目录有了“参照系”
《底稿目录细则》是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具体授权,以自律规则形式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具体目录内容,有利于增强底稿目录适用的适应性,促进保荐业务工作及底稿管理的规范化。
具体来看,《底稿目录细则》与《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衔接,明确了复核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履行内控职责阶段、对尽职调查证据分析与验证过程形成的工作底稿的相关目录要求。
同时,为提高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深度和水平,部分条款向下设置了具有较高指导性的更低层级标题,相应核查内容更加具体。新增了红筹架构、特别投票权、协议控制、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异常销售和采购等核查底稿要求。并细化财务核查要求,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修订情况,在“第三章 财务会计调查”章节增加了合同资产、商誉、投资性房地产等一些重点事项的底稿要求,并新增了自然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等的核查底稿。
另外,结合审核理念和信息披露重点的变化,对历史沿革等相关底稿进行了简化或整合,提升了底稿目录的有效性。
中证协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细则附录的一般要求,根据发行人的板块、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业务保荐质量的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保荐工作底稿目录。同时为回应企业融资需求,积极服务实体经济,结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实践,区分不同阶段的项目合理设置了过渡期。
《保荐协议》通过示范文本的方式引导规范合同主体的签约履约行为,进一步明确保荐业务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落实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廉洁执业要求。正文主要约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附件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荐机构三方签署的协议,重点约定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保荐过程中的全面配合义务,为促进保荐业务各方归位尽责、各负其责形成标准化契约。
保荐协议强化各方当事人责任
保荐协议作为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就保荐事项签署的重要协议,对明确各方当事人在保荐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厘清各方责任。同时,注册制改革和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相关主体(以下简称“发行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荐协议》正文共18条,主要约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附件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荐机构三方签署的协议,重点约定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保荐过程中的全面配合义务,为提高保荐机构执业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明确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防范资本无序扩张。为防范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破垄断、防止不正当竞争,更好保护各方合法利益,示范文本第4.1条明确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适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则;第4.2条明确保荐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适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则,牢固树立市场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二是明确发行人在保荐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定位。示范文本第5条是发行人的权利义务条款,明确约定发行人全面配合义务:在自身全面配合保荐机构工作的同时,还应督促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全面配合,积极协调其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对保荐业务工作予以配合;明确发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职责,信息披露责任不因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而予以减轻或免除。
三是突出廉洁从业要求,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示范文本第17条专门就利益冲突和廉洁从业问题作出约定。根据第17条的相关安排,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四是强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鉴于合同相对性,示范文本正文主要约束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两方,从发行人角度,对发行人督促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工作作出约定。作为三方协议的附件,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作了进一步约定,重点约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过程中的全面配合义务,强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为保荐业务提供有力保障。引导保荐机构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先行赔付主体进行协商。
五是约定保荐机构合理信赖,为进一步厘清中介机构责任作出探索。约定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发行人协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就其专业资质、经验、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出具专业意见的前提及假设、核查范围与专业意见的相符性、核查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核查程序的充分性和恰当性作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保荐机构对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在发行人的协调下与该机构沟通,并要求其作出解释;其他中介机构存在问题时,保荐机构可以发表意见、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议发行人更换等内容。
六是倡导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专业水平。
中证协表示,保荐协议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相关条款并非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开展保荐业务可结合保荐项目具体情况,包括发行人主体类型、发行证券的种类、拟上市的板块等,参考示范文本订立保荐协议。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保荐项目。对其他板块的保荐项目,确需参照适用的,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板块的要求,对本协议中的适用规则、具体程序、权利义务、部分表述等内容进行调整。
总结提炼实践经验尽职调查内容明确
《尽职调查示范实践》通过对保荐人尽职调查的实践经验总结提炼,以倡导性建议形式对尽职调查执业阶段、重要事项的核查步骤和工作,以及保荐人考量重要性的参考因素作出专业指导,为项目执行人员执业行为提供示范标准,提升规则的可操作性,体现了自律规则的示范性、倡导性。
具体来看,《尽职调查示范实践》明确保荐人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机构的辅导目标、工作职责、具体的工作内容、参与辅导工作的实施程序以及辅导要实现的效果。虽然辅导验收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但辅导的过程也是保荐人持续尽职调查的过程,借助于尽职调查可以发现辅导对象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和规范,使发行人在满足证券发行和上市的条件外,也形成规范运作的良好基础,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结合现有的与板块定位相关的规定和审核实践,《尽职调查示范实践》总结了保荐人在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拟申报板块定位可以采取的核查方法,对全面尽职调查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原则性的要求,对一些尽职调查中的重要或特殊事项的方法和要点进行列示,细化和进一步明确了尽职调查的方法。对持续督导常见的重要事项的核查和关注要点进行了列示,便于保荐人更好地督促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及时发现相关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另外,《尽职调查示范实践》的附件还选取了工程施工、互联网、消费、医药四个特点鲜明且相对常见的行业编写了特定行业尽职调查指南。
中证协表示,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行业机构对业务标准、业务规范的需求在不断加大,希望树立一个“怎么做好”、“怎么做对”的标杆和示范。下一步将持续发挥自律管理补位、平衡、传导作用,加强投行业务执业专业标准建设,推动完善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规则体系,促进保荐机构形成崇尚信义、忠实责任、专业致胜、声誉至上的执业生态,把好资本市场的入口关。
编辑:万健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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