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做账(企业借款与利息的账务处理与税务规范)(1)

一、企业向个人借款不在“短期借款”科目核算

企业向个人或机构拆借资金,无论有无合同,会计人员在做账时都不能将其记在“短期借款”科目。短期借款一般只核算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一年期以下的款项。企业向个人或机构拆借资金须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的借款利息,在取得税务代开的“资金使用费”发票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额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部分。

二、企业拆借资金的利息如何处理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企业向个人拆借资金,这两种情形下利息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时,约定的贷款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但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所付利息能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向个人拆借资金,支付给个人的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利息支出资本化会导致资产价值虚高

利息支出资本化是否合理?这值得商榷。借款利息正常计入财务费用, 但有时也计入资产,如基建贷款产生的利息,先计入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结转为固定资产。我一直觉得利息资本化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等于变相高估了资产,低估了费用。例如,企业盖楼,全用自有资金或全用银行贷款,盖的楼账面价值有高有低,如何公允呢?

四、利息与银行手续费的入账凭据

利息与银行手续费的入账凭据如下。(1)企业向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暂凭银行利息单在税前扣除。(2)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凭发票在税前扣除。(3)企业发生的银行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目前,企业向银行借款取得利息发票还存在难度,因此,暂时还可用银行利息单作为入账凭据。

五、名股实债的利息处理难题

名股实债的利息如何处理?如果作为财务费用入账,不太合规;如果作为股东分红入账,也欠周全,这等于仅仅给部分股东固定股利。名股实债的资金进入企业前,应征得股东大会的同意,在入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股利的支付方式。但这样处理存在法律风险,一旦企业亏损,或盈利不足以支付这部分固定股利, 名股实债就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六、利息收入在做账时能记两个借方吗

会计分录必须遵循“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规则。然而,实务中有些会计人员并没有这么严格这么做。很多会计人员在做利息收入分录时都会把分录做成两个借方,“借:财务费用(红字),借:银行存款”。这种做法的好处是什么呢?是为了取数方便,做费用分析时只看借方发生数即可。

七、与贷款相关的财务费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与贷款相关的财务费用取得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吗?利息肯定不能。此外,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有一个前提,上述费用是向贷款方支付的。如果不是向贷款方支付的,而是向第三方支付,那么其进项税额允许认证抵扣。

八、企业向个人借款应交哪些税

对个人而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比照金融保险业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另外,个人的利息收入按照 20% 的比率缴纳个税。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资金使用费”发票时需全额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并预缴部分个税,剩余个税应由企业代扣代缴。对企业而言,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所得税前扣除。

九、企业向个人借款务必签合同

企业向个人借款时,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理由如下。(1)明确债权债务关系,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麻烦。(2)应对未来企业向个人还款时的金融管制。企业向个人转款,若没有正当理由,总金额是受限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有向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才能正常向个人转款。(3)个人到税务代开借款利息发票时,税务机关也需要看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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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袁国辉 指尖上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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