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大事,又是关系宗族人丁繁衍的社会行为,其上系国家之安危、社会之稳定,下关系家之存亡、宗族之传接,故历代统治者将婚姻程序与嫁娶礼仪纳入“礼制”的范围,并制定了相关法律条文,加以规范和实施。

传统婚俗经历几个历史时期(简述清代民间婚俗)(1)

清代的婚姻程序,更趋礼制化、法规化、传统化,它主要包括行聘订婚、结婚礼俗两个方面。其特点一是遵循有关婚姻法律条文行事,二是循礼制规仪为行为的准则,三是按照传统风俗进行婚姻活动。清代的婚俗有严格的等级秩序,上至帝王、王公贵胄,下至官员士庶乃至普通百姓,都有一套严格的规范。下面就以民间为主,说一说清代的婚姻习俗。

婚礼程序

清代民人婚姻的礼仪,虽因各地风俗与礼仪繁简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均未超出古时“六礼”的范围。所谓“六礼”,即是《礼仪》所称“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种礼节。

此外,“拜堂”、“合卺”二礼,在六礼中虽未列专章,但属亲迎的范围。这就是古代婚姻必须遵行的六种礼节,也是婚礼程序进行应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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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采”称为合婚,先由媒人替男方求婚,问明待字之女的年岁属肖,找算命卜卦的术士来合婚。“问名”,相当于后来的订婚,清代俗称“小定”、“大定”或“换龙凤贴”,主要仪式是双方交换正式年庚,并详细备注三代及主婚人姓名、荣衔等。

“纳吉”,古称卜吉,是向宗庙问卜于祖先。清代称“小聘”,是指男家致送女家的订婚礼物,一般是女子所用的衣物合首饰之类的,或附以衣服布帛,及小量财礼。

“纳征”古称“纳币”,清代时改成“下财”、“聘礼”,就是男家依照论婚时议定的财帛、首饰等物,按原议数量在迎娶之前数日送至女家。

“请期”清代称“催妆”,就是男家择定迎娶吉日,照会女家。届时由男家仪仗队及轿夫抬着花轿,迎亲之人则乘舆,至女家迎娶新娘,乐工仪仗在鼓吹作乐,由迎亲之人再三催促新人理妆上轿,而新娘故意拖延时间,然后整妆出阁,一般择吉日良辰,作登舆上轿之时,以符合大喜之义。

“亲迎”之礼,最为繁琐,古人重视婚礼,男子多至女家以礼相迎,所以称为亲迎。后经演变,亦有不亲往者。古时婚礼多以昏为期,因此亲迎必在黄昏之后,直至深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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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的婚期多选在秋冬,尤以腊月二十三日至除夕为最佳。这是因为民俗中有“送灶”后,家中已无司命纠察,故嫁娶之事可随意举行;再者此时正值农闲岁尾、秋收冬藏之后,家有盖藏、人有闲暇,便于举行婚嫁活动。

清代民间的婚姻礼仪活动,虽因地区风俗不同及贫富条件的限制和影响,在礼节与程序上有繁简之别。但封建礼制、传统道德观念、文化心态和价值取向、约定俗成的习惯,却自始至终贯穿于整个婚姻礼仪活动之中,并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

婚姻必须遵循严格的等级制度

严等第、明良贱这是清代婚姻的政治前提。清代统治者为了巩固封建礼制与强化封建礼教,坚决维护父母决定子女的婚姻权利 。规定:“婚嫁者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罪被囚禁,子孙的婚姻仍需他们安排,倘若自作主张嫁娶,要受杖八十的刑罚。

此外,对妻妾失序、居丧嫁娶、娶亲属妻妾、尊卑为婚者,清代有明文规定及违制的处罚律文。在宗法与家族势力强大的地区,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盛衰为由,也要出面干预族内男女的婚姻选择。

如此一来,婚姻的当事人男女双方无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们愿意与否,均得服从家长及宗长得安排。这种典型的封建包办婚姻,是清代婚姻形态中的主干。而家长在为子女选择配偶时,也必须遵循两个原则,即门第和贫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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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封建等级制度森严,人们的联姻也和其他社交活动一样,直接受到封建等级的制约,因此就有“婚姻择,严良贱、先门第”的规定。

为了严禁良贱通婚,法律专设有“良贱婚姻”的条文:“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奴自娶者,罪亦加之”;“若妄自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等等。此外,法律还有“娶乐人为妻妾”的专条,禁止官吏及其子孙与贱民中乐贱人户的通婚。

法律明文规定良贱等级制度,而宗族祠堂作为封建宗法与“族权”势力的代表者,更是极力维护婚姻严门第、明良贱的原则,望族不与寒门联姻,不准与贱民通婚更成为一条不可动摇的天经地义的婚姻准则。

尽管有的地区婚姻论良贱而不计贫富,但在更多的地区,既别良贱又计较贫富。当时,婚姻论财突出地表现在讲究聘礼与嫁妆上,而聘金的多寡,常成为婚姻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清人陆耀辑在《切问斋文钞》中称:“将择妇,必问资装之厚薄,苛厚矣,妇虽不德,亦安心就之;将嫁女,必问聘财之丰啬,婿虽不肖,亦利期有所而不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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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婚与童养媳现象普遍

清代统治者为了达到使天朝人丁繁衍和兴旺的目的,始终鼓励早婚多育,明文规定男子16岁、女子14岁即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民间为传宗接代和补充劳动力,也多乐于早婚多育。此外,早婚还体现在童养媳制度的普遍。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来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后才正式婚配。它的风行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一是由于贫穷人家生女多无力养活,于是将其给人,长大后再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

二是父母亡故,对于未成年子女,尤其是贫苦家庭的子女,常因此沦落为无依无靠的孤儿。在以男性为重的社会里,男女本不平等,当子女失去父母后,家庭或家族长辈在抚养上有所选择的话,女孩的命运总是位居末下,于是送人作童养媳,成为出路之一。

三是由于结亲聘礼重,婚礼彩礼支付甚巨,这种婚俗常人无力负担,男家如果属于“无力不能完娶”,而女家“贫不能妆女出阁”,于是领养童颜媳便成了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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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童养媳制度可以大大缓解很多现实矛盾,但因童养媳的婚姻选择余地是有限的,所以婚姻出现悲剧较正常婚姻的比率更高,婚姻质量也更加严重。婆婆不和或翁姑关系不和以及夫妻嫌弃对方而发生外逃、命案事端的记载,更是屡见不鲜,童养媳的命运和处境无疑是悲惨的。

寡妇成为弱势群体生活悲凉

封建统治者为了捍卫封建礼教和伦理,于是严禁寡妇和离异的妇女再嫁,而要她们保持贞节,从一而终,并给身体力行的“殉道者”建立贞节坊、烈女祠。在这种情况下,寡妇的生活自然悲凉,而且许多地方还存在野蛮的“殉夫”制度。

然而,大量的文献记载都表明,清代寡妇再婚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尤其到了清末,随着时代的进步,寡妇们以自己“改节”行动对那种泯灭人性的封建旧礼进行了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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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要补充的是,清代已婚妇女完全处于“家庭女仆”的地位,无论是明媒正娶的,童养的,抑或是再婚过门的妇女,都基本被排除在“家政”之外,屈居于附属地位。更有甚者,有的还被剥夺了最基本的人身权利,被当作财产典当和出卖,从而使得清代妇女所受的封建压迫更为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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