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朋友咨询问我,厂房出租一次性收取了200万元的租金,在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因为没有费用,要缴很高的企业所得税,怎么能节税那?

厂房租赁费的个税计算(企业出租自有厂房)(1)

我们就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查一查相关财税法规。

一、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税率9%。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1 9%)×3%

租赁费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194.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0万元

厂房租赁费的个税计算(企业出租自有厂房)(2)

二、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相关规定,原生产经营自用的固定资产改变其原持有意图,转为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的投资性房地产时,作为固定资产的自用房地产则要由"固定资产"科目转换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房产原值2900万,假定已计提折旧2年,折旧摊销年限20年,2年计提折旧290万

先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 2610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290

贷:固定资产--原值 2900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是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取日期确认收入,属于典型的收付实现制原则,不属于权责发生制。这样的规定,对企业有利有弊,与《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条规定也有点违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国税函[2010]79号的形式打了一个补丁,进行了适当纠偏。

厂房租赁费的个税计算(企业出租自有厂房)(3)

国税函[2010]79号的用词,对于跨期租金分摊使用的是“可”字。意味着选择权在纳税人,是否分摊由纳税人自行决定(与会计上是否分摊无关)。如果选择分摊,就是执行了《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可以根据对企业最有利的情况进行选择。案列中企业没有什么优惠政策,把厂房出租出去,不经营了,选择分摊方式是最好的。

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收入:

收到一年的租金,从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按直线法摊销租赁费,分期确认收入,每期(月)摊销金额16.21万元。

借:预收账款 16.21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16.21万元

每个月厂房都要计提折旧,折旧费用就是成本,朋友咨询说只有租赁收入,没有费用是不正确的,收入和成本相匹配。

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12.08万元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2.08万元

把这2笔凭证每个月做一次,连续做12期(月)

三季度企业利润=收入16.21*2个月(7月没有租金收入,8-9月有租金收入)

-成本12.08*3个月=32.42-36.24=-3.82万元

三季度亏损,不缴企业所得税(假定一、二季度略有亏损,因为没有效益,厂房才出租出去)

200万的租金收入,朋友认为三季度要预缴一大笔企业所得税,到现在核算出亏损,一分钱不用缴。会计核算是企业财务最基础的核算,认真做好会计核算,能为企业节省税收,就是无形中为企业创造了纯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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