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末年的资本主义萌芽(明代大商人资本的兴起)(1)

明代商人资本有显著发展,如象安徽商人、山西商人、陕西商人以及江苏、福建等大商帮,都是这时兴起的。中外学者在这方面的论述甚多,傅衣凌同志的《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一书,运用丰富资料,论述尤详。这里我们不拟再作介绍,而主要想探讨一下这些大商人资本的性质和它对资本主义萌芽的作用。我们分别从他们的经营内容、资本组织和资本量上作一些分析。

如上所说,明代市场上最大量的商品是粮食,商业资本的最大部分也应该是用于粮食流通。但粮食的经营十分分散,所在产区和销区都有商人经营;并因各地都能生产,运销利润较低。所以,明代兴起的大商人资本,主要不是经营粮食。他们主要经营什么呢?

安徽“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徽州),江北则推山右。新安大贾,鱼盐为业,……山右或盐或丝”。这里“鱼盐”是偏义复词,实指盐。汪道昆的《太函集》记徽商最详,称“吾乡贾者首鱼盐”;“吾郡中称阎右世家,首推东门许氏,……以盐 贾”;歙“邑中世业最显者莫如诸程,之浙贾盐策”;汪本人的先世也是“始宗盐筴”。

陕西、山西商人,资本最大的也是盐商,这又和明代的开中制有关。洪武间,边防缺粮,乃招商人运粮来,给以盐引,令持引到两淮、河东等盐产区去贩盐牟利,所谓纳粟中盐。经营此业者多西北商人,称边商。明初盐是官收,官家手中有盐,缺少什么就拿盐来换,因而又有纳茶中盐、纳马中盐、纳布中盐、纳铁中盐之事。主要是纳粟,其余都是临时性的。但茶和布有重要性。边商贩茶,多自四川,供官府茶马市民族交易之需,称官茶。布,如前述多是秦、晋大贾到松江贩运,这些布,自然也销民间,但大批的是供边防军用。明初赏军士用布,赏西北边军最多。傅衣凌同志说:“陕商的经济活动是“输粟于边塞,治盐于淮扬、河东,贩布于吴越,运茶于川蜀,成为有机的联系”。还可补充说,这些都与封建政府的需要有关,并是以盐为关键,因为这是大利之所在。

在开中制的场合,纳粟的商人经营粮、盐,需两套资本,一年只周转一次,故非大商人不可。但这种资本,实际是替官家购粮(或茶),替官家销盐,还不是独立的商业资本。弘治间,出现代支,即纳粟商人领得盐引后,可将引卖给别的商人;又出现开中折色,即纳粟改为纳银。不久北边多事,开中制破坏。这样,陕西、山西边商内徙。多寓籍淮扬,变成专业盐商。他们的性质,也就与徽商一致了。

此外,山西商人经营典当也是出名的,不必赘述。

其他地方的大商人也不少是经营盐、茶的。如张瀚说:“吾浙富厚者,多以盐起家;而武林贾氏用鬻茶成富,至累世不乏”。不过,江苏、浙江商人多是粮、棉、丝、布百货兼营,什么有利做什么,其中亦不乏巨富。如正德、嘉靖时无锡三大富豪安国、邹望、华麟祥,大约都是“居积诸货,人弃我取”,“商南北货物之翔沈,亿则屡中”而聚资百万的。海商,多是大商人资本。明代海商原以福建泉州和广东商人为主。嘉靖后,漳州贸易转盛,而徽商参加海商,资本更大。海商经营出口者,以丝绸、瓷器、布匹等手工业品为多,对促进生产和扩大市场有积极作用。

总的说,明后期,商人资本相当发达,自属无疑,只是不能为一些大商人的显赫声势所慑,而应分析其实际作用。大商人资本之集中于盐和其不同程度的官商性质,是明代的一个特征。不过,明代商人多数还没有专业化,他们来往贩运不同商品。即使盐商,也常利用口空船只贩运他货。

我们再从商人资本的组织上作些分析。明代出现贷本经商和合伙制度,这是商人资本的一个重要发展。

明朝末年的资本主义萌芽(明代大商人资本的兴起)(2)

有一则徽商的记载说:“默俗尚贸易,凡无资者,多贷本于大户家,以为事业蓄计。每族党子弟告贷于大户,大户必重(汪庭榜)先生一言而后与之。子弟辈亦不敢负先生,致没大户资本。”又商人王敦夫,“从族人贾江陵,……其族能任贾者,与之本业,不问子球”这里的贷本,或是贷给族人,或是由有力乡绅作保,而所保亦系族党子弟;贷款额未详,看来多属小本经营。又徽商传略中有友人“寄金”之事,所寄不过百两、数百两,亦未必是贷本性质。看者,在徽商中,贷本经商恐怕是到清代才比较普遍起来。

合伙制,在徽商中,常见“伯兄合钱”、“昆季同财”等记载,这等于是一家合伙,是由家族经商演变而来的,也是一个商人的第二代常见现象。又如休宁的程镇,“结举宗贤豪者得十人,俱人持三百缗为合从,贾吴兴新市。……久之,业駸駸起,十人皆致不资。”这已是多人合伙,但仍以程氏宗族为限;并且这种“合从”,可能还不是组成一个法人,所以发家后“十人皆致不资”。当然,商人在生意发展中,“挈其亲戚知交而与共事”,有外姓人加入是很自然的,但宗族制总还是资本聚集的一种限制性因素。

合伙制实行更广泛的是山西商人,但内容不同,有一则常被人引用的记载:“平阳、泽[州]、潞[安]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相高,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虽不誓而无私藏。祖父或以子母息匃贷于人而道亡,贷者业舍之数十年矣;子孙生而有知,更焦劳强作以还其贷,则他大有居积者,争欲得斯人以为伙计,谓其不忘死,肯背生也。则斯人输小息于前,而获大利于后,故有本无本者,咸得以为生。且富者蓄藏不于家,而尽散之于伙计。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

这里引录较详,因可有不同解释。我们认为晋商的合伙制,实际是东家出本、伙计经商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也许是从贷本经商发展而来,但上文中插入的子孙为亡父还债一节,是说“有居积”的东家争着要这种讲信义的人作伙计,不是说放贷给他。东家与伙计是“合伙而商”,共享利润,类似后来的钱股和人力股的关系。《金瓶梅》第二十回说西门庆拿出2,000两银子“委付伙计贲地传”开药店,叫女婿陈经纪掌管钥匙,寻购药材,“责地传只是写账目,秤发货物”。第五十九回,“又寻了个甘伙计作卖手,咱每(韩伙计自称)和崔大哥(崔伙计)与他同分利钱使”;“譬如得利十分,西门庆分五分,乔大户分二分,其余韩道国、甘出身与崔本三分均分。”不过,《金瓶梅》所写原指山东地区,“山东临清,十九徽商占籍”⑧,大的伙计制在徽商中也是通行的。《石点头》第八回“两个伙计认他本钱。在金陵开了个当铺,前来盘账”,这也是东伙关系,并且是任伙计在外地独立开业。这种伙计,同近代雇佣的伙计是两回事。《金瓶梅》第九九回说,“两个主管齐来参见”陈经纪问病,陈经纪说“生受二位伙计挂心”。伙计也是主管,是尊称。”

明朝末年的资本主义萌芽(明代大商人资本的兴起)(3)

总之,明代商人资本组织,有贷本和合伙的发展。但贷本是限于宗族内部,数量也不大,还说不上是货币资本的信贷。合伙是东伙关系,属封建性质,而不是资本的结合,更非雇佣劳动。附带还应提到,明代奴仆制度尚盛,大商人也拥有众多奴仆,为之办货经商。其头目称家监、掌计,类似经理、稽核,但仍是奴仆身份。徽商程沂,“始人徐州,家监、掌计者故跋扈,金吾(指程沂)面数而杖之庭下,家监匍匐”。

最后,我们看一下明代大商人的资本究竟有多大。这方面无确切记载,只能大体观察。万历时,徽州商人“藏银有至百万者,其他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又说,“山右商人”,“其富甚于新安”,大约指平均而言,大者不会超过徽商。歙县的“盐筴祭酒而甲天下者,初则黄氏,后则汪氏、吴氏,相递而起,皆由数十万以达百万者”。不过,一般说来,有数十万两的资本,就可说是大贾了,上百万两的是很少数。徽商“大贾辄数十万,则有副手而助耳目者数人”。前引《阅世编》说到松江贩布的巨商大贾,“白银动以数万计,或数十万两”。前引山西商人,“非数十万不称富。”

“数十”的含义混沌。我们理解,是指10—100之间的较高位比,以别于二、三十等低位数。这样,可以得出一个概念,即明后期的商人资本,二、三十万两的算中贾,五十万两以上的算大贾,最大时达一百万两的,这就很少了。

王世贞记有严嵩的儿子论天下富豪的一段史料:“严世藩……尝与所厚屈指天下富豪居首等者,凡十七家。……所谓十七家者,己与蜀王、黔公;太监黄忠、黄锦;及成公、魏公、陆都督炳;又京师有张二锦衣者,太监永之侄也;山西三姓;徽州二姓;与土官贵州安宣慰。积资满五十万以上者,方居首等。先是无锡有邹望者将百万,安国者五十万。……”这是说,在明代嘉、万时,积资五十万两以上的就算是头等富豪了,全国只17人。其中山西三姓、徽州二姓,应是商人;邹望、安国是正德时的无锡大富,经商起家。

用这个标准来看,明后期大商人的资本,可与王公、太监、都督并列,可谓“富与敌国”了。不过,50—100万两这个标准,与清代比,却是不大的。王世贞也说,后世官僚过百万、二百万以上者甚多。清代象和神,单当铺的资本即达三千万两。山西巨商“亢氏号称数千万两”。广州伍怡和资本二千六百万元。不少大商,都足以百万计了。这当然也有银价下跌的因素。不过总可以说,明后期货币资本的积累已有一定的规模,但还只是数十万两的规模,从商业的眼光看,还不能算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