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马伊琍、李维嘉之后

被称为“国民闺女”的关晓彤

也因为关联的餐饮品牌“翻车”

而陷入舆论的风口浪尖

关晓彤奶茶店审理结果(天然呆奶茶被起诉)(1)

近日,#关晓彤及关联奶茶公司被起诉#这一话题登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公开资料显示,案由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原告为温州欧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系上海至丙品牌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晓彤。

关晓彤奶茶店审理结果(天然呆奶茶被起诉)(2)

对此,涉事奶茶公司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关晓彤并非合同主体,亦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针对网传关晓彤及公司被诉事宜,已委请律师依法调查,积极处理。

关晓彤奶茶店审理结果(天然呆奶茶被起诉)(3)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天然呆方面称关晓彤并非合同主体,但在其奶茶官网上,关晓彤被称为“天然呆店长”。据天眼查显示,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有两位,其中,彤梦心缘(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关晓彤父亲关少曾全资持股企业)持股35%。

关晓彤奶茶店审理结果(天然呆奶茶被起诉)(4)

明星关联的餐饮加盟店

“翻车”事件频频发生

明星是否要担责?

这些法律点了解一下!

Q1

在这起合同纠纷中,明星个人是否为适格被告?明星“店长”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司作为一种特定市场主体类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公司行为的责任主体一般只能是公司。就关晓彤与天然呆公司的案件来说,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常说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关晓彤并非合同主体,也不是公司的唯一股东,那么在合同纠纷中,关晓彤个人并非适格被告。

另外,利用明星身份做宣传和推广,客观上属于广告法所界定的广告代言行为。如果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此处的“虚假”情形的界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单纯认为存在合同纠纷就一定属于“虚假”,人民法院会根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Q2

代言、站台、当“明星推荐官”、直播带货……明星花样推荐产品,背后的责任如何厘清?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明星推介的产品出现问题,如果涉及虚假广告或因为虚假广告所致,明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视情节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明星还要对被侵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反之,如果明星在做广告代言时,对相关产品和服务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未发现系虚假广告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无需为此承担相关责任。

Q3

随着流量经济的盛行,通过商业特许经营的方式加盟“明星品牌”或“网红品牌”,已成为近年来发展极快的一种商业模式。对于加盟商来说,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加盟商来说,在选择加盟品牌时,应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不能只看明星效应。在加盟品牌时,要督促品牌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加盟商要增强合同意识、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等,来预防风险和获得救济。具体来说,首先,在选择加盟特许经营时,要审慎核实特许人的特许备案资质、品牌资源内容及权属、谨慎签订合同条款;其次,在加盟过程中,每个沟通和运营环节都应当规范进行,并及时固定证据;最后,要提高维权意识,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后,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来源: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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