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慕荣涛故意杀人一案。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慕荣涛与被害人寇某某(女)、被害人高某均系外省来银务工人员,三人均暂住于兴庆区胜利街某商务宾馆。慕荣涛因寇某某与高某交往产生不满,预谋杀害二人。2019年5月18日晚,慕荣涛至银川市兴庆区永通巷某商行购买一把单刃刀,同日23时许,慕荣涛持单刃刀至某商务宾馆,在该宾馆一楼休息室内持刀捅刺寇某某、高某数刀,致寇某某当场死亡,高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他人报警,慕荣涛在案发现场等待,被公安机关抓获。

流窜两地杀害妇女案(两男一女共同外出务工其中两人交往)(1)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慕荣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慕荣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慕荣涛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因案情重大,须经合议庭评议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将择期宣判。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匡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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