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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律的境界(德性就是力量从自主到自律)

论自律的境界

苗力田《道德行而上学原理》序:德性就是力量——从自主到自律


康德在先天说的基础上解读了德性论伦理学。他说:“人们是为了另外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这一理想作为最高条件,当然远在个人意图之上。”这样他就把道德的纯洁性和严肃性提到了首要的地位。


康德反对那种把个人幸福作为最高原则的伦理学说,认为使一个人成为幸福的人,和使一个人成为善良的人,绝不是一回事。幸福原则向道德提供的动机不但不能培养道德,反而败坏了道德,完全摧毁了道德的崇高,亵渎了道德的尊严。


人之所以拥有尊严和崇高并不是因为他获得了追求的目的、满足了自己的爱好,而是由于它的德性。“德性是有限的实践理性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德性就是力量,就是坚强;缺德和软弱是同义词。一个人只有获得了德性,他才是自由的,健康的、富足的,是一个王。


康德反对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里,伦理的德性就是“具有选择中间之点的特长”(中间原则)。这就等同在善恶之间,认为得确定某个作为参照的平衡点,将善良和邪恶看做仅是量的差别,是多些和少些的差别。


康德力求证明:善良与邪恶之间绝非程度的不同,而是质上的差别,是行为准则的特殊,是准则和道德规律在关系上的差异。


尽管康德把德性看作人之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尽管他把先天理性和感性经验对立,但他并不排斥幸福原则。在康德看来,一个有德性的人,还不是一个道德完善的人。德性虽然是最高的善,但不是唯一的善,也不是完全的善。一个有德性的人还应该得到幸福,最理想的情况是所得的幸福和他所得的德性在程度上相一致。换言之,伴随着应得幸福的德性却最为理想。所以,康德的德性论并不否认幸福为完满的道德生活所必需。但他所看重的不是幸福,而是去研究怎样才值得幸福,才配得上去享受幸福,研究幸福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这种条件是从哪里来的。


康德概括的三个命题,用以使人更准确把握责任在道德生活中的功能。


第一命题: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行为是否合乎责任,而在于它是否出于责任。


第二命题: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规则。从而,它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现实,而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现象无关。


第三命题: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


三个命题归为一点:行为得到的价值不在于它所期待达到的结果,也不在于由所期待结果假借而来的任何原则。忠于责任完全不同于因害怕不利的后果而来忠实。因为忠于责任对我说来这一行为的概念本身就包含着规律,在另外的情况下,我就要在行为之外去寻找与此相联的,也与我相联的结果。纯粹责任观念,意识着自身的尊严,鄙视那些来自经验的动因,并且逐渐地成为这些经验动因的主宰。


责任是先天的理性观念,所以它是一切道德价值的唯一泉源。它完全摆脱对意志的外来影响,也摆脱意志的对象,它本身就是一个自明的普遍观念。这同时也是责任的约束性的根据。


归根到底,责任的必要性、约束性和强制性,责任的先天性和客观性,崇高和尊严,这一切的一切都来自规律,规律是责任的基础。


纯粹原则:纯粹就是通体透明,丝毫不受利己意图和个人打算的污染。


“两样东西,我对它们越是坚持不断地思考,越是有更新更大的讶异和敬畏充满了我的心灵,这就是在我头上星斗森罗的天空和在我心中的道德规律。“但两者对我的作用却大不一样。从前者来看,那数不清的世界把我当做一个动物,而消灭了我的重要性。这个动物被暂时赋予了生命,谁也不知道待到什么时候,又把构成自身的质料归还给所居住的行星,这行星不过是苍茫宇宙的一粒灰尘。后者,却恰恰相反,它无限地提高了我作为一个理智的东西的价值。道德规律向我展示一个独立于动物性,以至独立于整个感性世界的生活。道德规律向我昭示,人的存在使命却不受这个生命和条件的限制,它将伸向无限。有理性东西的一切行动都必须以道德为基础,正如全部现象都以自然为基础一样。


康德说:“只有为有理性的东西所独具的,对规律的表象自身才能构成我们称之为道德的、超乎其他善的善。因为正是这种表象,而不是预期的后果,作为根据规定了意志。”人们对规律的这种意识,康德特别名之为“尊重”。


按照康德的意见:尊重一个人,更确切的说只是尊重规律,如诚实的规律等等,这个人在这方面给人们树立了榜样。由于人们认为发展自己的才能是责任,,所以一个有才能的人,就是这一规律的榜样、标本,人们就对他表示尊重。尊重就是对那比爱好更中意,更重要得多得东西价值的崇敬。


康德认为,道德规律虽然是普遍必然的,但不能直接地规定人的行为。因为上面已经指出,人不是物件,物件的活动是直接由自然规律来规定的;人是有意识的,他要按照自己对规律的意识和观念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原则。人们根据自己对规律的表象而制定出的行为原则,被称为准则。


准则是行为的主观原则,必须和客观原则,也就是与实践规律相区别。


康德提出行为的善良就是行为准则和道德规律的普遍符合性。


“除非愿意自己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否则你不应行动。”这命题不但是意志的原则,并且是辨别行为的善恶和责任强制性强弱程度的准绳和标尺。(例如因为生活失去乐趣意欲自杀;或者经济陷入困境无力如期偿付贷款,想不兑现诺言举债)


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公式:


第一,从形式方面讲,是讲规律的单一性、意志的普遍性。要只按照你同事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康德认为,为了维护德性的真纯,就必须抹杀经验在伦理学的作用。一切经验的东西作为附属品,不但对道德原则毫无用处,反而有损它的真纯,有损真正善良意志所固有的、不可估量的价值。


第二,是道德命令的质料方面,是目的的众多性。

无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做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第三,从全体方面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这就是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善良意志和自由意志是纯粹理性实践运用的必然产物。康德指出:理性作为实践能力,也就是作为一种能够给予意志以影响的能力,它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这种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善、完全的善,但肯定是最高的善,它是一切其余东西的条件,甚至是对幸福要求的条件。责任概念里就包含着善良意志的概念,虽然其中夹杂着一些主观上的障碍和局限,但远不能把它掩盖起来,使它部位人所认识,而通过对比反而使它更加明显,发射出更加耀眼的光芒。最后,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它的原则必定表现为定言命令,包含着意志的一般形式,任何客体都不能规定它,它也就是作为自律性。由于它,一切善良意志才能使自己的准则自身成为普遍的规律,不以任何动机和爱好为基础。


康德把意志的这种自律性称为“道德的最高原则”,意思是法则由自己制定的而和他律性相反。自律原则是个命令式,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也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作出选择。


康德的全部德性论以自主性开始,而以自律性告终。德性的力量,德性的自主性来自意志的自律性,来自意志自由。


前言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将哲学学科分为逻辑学、物理学和伦理学,康德认为这是符合事物本性的。全部理性知识,或者是质料的,与某一对象有关;或者是形式的,它自身仅涉及知性的形式,涉及理性自身,一般地涉及思维的普遍规律,而不涉及对象的差别。形式哲学称为逻辑学,逻辑学阐明的是不依赖于任何经验的、纯粹形式的知识,即主体的先天认识能力;而根据研究对象的质料分类,可以得到研究自然的物理学和研究意志的伦理学。如果把纯粹形式的知识应用于某个领域,那么得到的是形而上学,因此根据不同的领域便得到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和道德科学的形而上学。


要使一件事情成为善的,只是合乎道德规律还不够,而必须同时也是为了道德而作出的;若不然,那种相合就很偶然并且是靠不住的。因为,有时候并非出于道德的理由,也可以产生合乎道德的行为,而在更多情况下却是和奥德相违反。


道德形而上学所研究的,应该是可能纯粹的意志的观念和原则,不是人的一般意愿的行为和条件。

第一章 从普通的道德理性只是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


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的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


理解、明智、判断力等,或者说那些精神上的才能勇敢、果断、忍耐等,或者说那些性格上的素质,毫无疑问,从很多方面看是善的并且令人称羡

。然而它们也可能是极大的恶,非常有害,如若使用这些自然禀赋,其固有属性称为品质的意志不是善良的话。这个道理对幸运所致的东西同样适用。


如若没有一个善良意志去正确指导它们(财富、权力、荣誉甚至健康和全部名为幸福的东西)对心灵的影响,使行动原则和普遍目的相符合的话,即使一个人总是气运亨通,也不会感到快慰。这样看来,善良意志甚至是值不值得幸福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并且,就它自身来看,它自为地就是无比高贵。任何为了满足一种爱好而产生的东西,甚至所有爱好的总和,都不能望其项背。如果由于生不逢时,或者由于无情自然的苛待,这样的意志完全丧失了实现其意图的能力。如果他接近自己最大的力量,仍然还是一无所得,所剩下的只是善良意志,它仍然如一颗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目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实用性只能被当作阶梯,帮助我们在日常交往中更有效地行动,吸引那些尚没有充分认识的人对它的注意,而不是去左右那些有了认识的人的意志,并规定它的价值。


事实上,一个理性越是处心积虑地想得到生活上的舒适和幸福,那么这个人就越是得不到真正的满足。


人们是为了另外的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它作为最高的条件,当然远在个人意图之上。


我们被赋予理性,作为实践能力,意即作为一种能够给与意志以影响的能力,所以它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去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


善良的意志就体现在为了责任的行为当中。


道德行为不能出于爱好,而只能出于责任。


保证个人自己的幸福是责任,至少是间接责任因为对自己处境的不满,生活上的忧患和困苦,往往导致不负责任。只不过,幸福的规范往往夹杂着一些爱好的杂质,所以,人们不能从称之为幸福的满足的总体中,制订出明确无误的概念来。


康德概括的三个命题,用以使人更准确把握责任在道德生活中的功能。


第一命题: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行为是否合乎责任,而在于它是否出于责任。


第二命题: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规则。从而,它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现实,而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现象无关。


第三命题: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意志应该完全摆脱一切所受的影响,摆脱意志的对象,所以,客观上只有规律,主观上只有对这种时间规律的纯粹尊重,也就是准则,才能规定一直,才能使我服从这种规律,意志自己的全部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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