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北海作为滨海城市、候鸟城市,随着旅游业、房地产开发产业的蓬勃发展,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前来旅居,对房屋租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租赁关系日益增多,矛盾呈现多元化、复杂化、新型化等特点房屋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对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签了却不买了?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买卖合同签了却不买了(房合同到期仍占房不走)

房屋买卖合同签了却不买了

近年来,北海作为滨海城市、候鸟城市,随着旅游业、房地产开发产业的蓬勃发展,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前来旅居,对房屋租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租赁关系日益增多,矛盾呈现多元化、复杂化、新型化等特点。房屋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对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11日,原告魏某、唐某(甲方、出租方)与被告周某、郭某(乙方、承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内容如下:

《商铺租赁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出租位于银海区某小区商铺;2020年9月25日起开始计算房租,租赁期限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租期有效时间壹年整;该商铺租金为9600元;押金1600元,租赁期满由甲方验收合格并缴清乙方产生的所有费用后退还押金;商铺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水电费、煤气费、物业费、卫生费、电话费、互联网费等。

签订合同后,两原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两被告使用,被告支付了租金9600元和押金1600元。后因涉案房屋在出租给被告前,存在前期物业费未缴纳的问题,导致被告无法交纳物业费及水电费,被告在微信中亦曾向原告报告过,要求原告解决。原告答复被告,原物业公司曾同意原告免交三年物业费不存在欠缴费用的情况,经被告多次与原告及物业沟通,一直无法解决。

合同期限届满后,至2021年10月21日,两原告委托第三人李某去收房,并将被告的鱼缸损坏。事后,两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解决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确认双方于2022年2月18日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交接。另查明,被告的鱼缸于2020年制作,当时制作费用为11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周某、郭某应支付给原告唐某、魏某物业服务费2220.37元及生活垃圾处理费390元,合计2610.37元;被告周某、郭某应支付给原告唐某、魏某房屋占用费3893.33元;反诉被告唐某、魏某应返还给反诉原告周某押金1600元;反诉被告唐某、魏某应赔偿给反诉原告周某鱼缸损失3290元;驳回反诉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费用冲抵后,被告周某、郭某应支付给原告唐某、魏某1613.7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经自愿协商签订的《商铺出租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赁期间发生的商业物业服务费2220.37元及生活垃圾处理费3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抗辩称,并非被告不按约定交纳物业费和水电费,而是由于原告未结清租赁前的物业费等费用,导致被告无法交纳物业费等费用,无法使用租赁房屋水电,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进行经营。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被告期间,确实存在被告交纳物业费等费用时被物业公司以前期物业费等费用未交纳而拒收租赁期间物业费和水电费的事实,且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原告本身存在过错。被告明知无法交纳物业费和水电费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没有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仍使用租赁房屋,且在合同届满后仍然继续占用房屋,导致放任损失扩大,该扩大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鉴于双方确认于2022年2月18日交接房屋,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的房屋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房屋占用费为3893.33元。

反诉原告(被告)在租赁合同届满后仍继续占用房屋,其反诉请求反诉被告(原告)退还已交纳的房屋租金88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被告)请求反诉被告(原告)退还租房押金1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责任,且主要过错在于反诉原告(被告),反诉原告(被告)诉请反诉被告(原告)支付违约金264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租赁合同届满后,反诉被告(原告)要求反诉原告(被告)腾退房屋,反诉原告(被告)未及时腾退存在过错,导致反诉被告(原告)委托第三人接收房屋时损坏反诉原告(被告)的鱼缸,反诉原告(被告)应对损失承担30%的责任,反诉被告(原告)承担70%的责任。虽然反诉原告(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制作鱼缸支付了11000元,但考虑至该鱼缸造价,应当扣除安装人工费2800元、空调设备3500元,即鱼缸损失为4700元,反诉被告(原告)应赔偿反诉原告(被告)3290元(4700元×70%)。

本案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过错侵权责任认定的审判实务适用,该规定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对租赁关系中的责任过错认定,损害结果的过错认定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作出评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作者:余淼、韦振静、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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