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0日—4月26日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公布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四个方面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南方?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南方
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0日—4月26日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公布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四个方面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案例一【商标权】
在非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阿克苏地区某协会在被告黄某经营的东莞市茶山某水果批发行购买了一箱苹果,发现黄某销售的苹果上使用的“阿克苏”“新疆阿克苏”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阿克苏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等。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经东莞中院审理认定,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案涉某水果批发行系被告黄某经营的店铺,但已于2020年5月份注销。被告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
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和商标许可使用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7000元。
地理标志产品因具有地域性、品质高、声誉好、数量少等特性,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和追捧。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起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的作用。一些不良商家瞄准地理标志产品因稀有而价高的“商机”,采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方法,在非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样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损害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及声誉。本案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案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促进了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案例二【著作权】
未经授权仿造明星服饰、使用剧集截图
均构成侵犯著作权
2019年播出的青春励志言情剧《亲爱的,热爱的》,拥有高收视率、高播放量以及高评分的口碑。上海某文化公司为该剧的制作人,拥有该剧各类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剧名、标识、剧照、海报、剧中美术形象、Q版形象、人物造型、剧中战队服装等内容的完整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
电视剧播出后,被告东莞市某莎服饰有限公司在某网站销售名称为“亲爱的热爱的杨紫佟年李现韩商言同款KK战队情侣装装队服黑白卫衣”和“亲爱的热爱的王真儿艾倩同款19秋新款假两件白色斜肩漏肩时尚毛衣”的两款商品,单价分别为88元、115元,30天内成交量分别为486件、204件。并且在销售这两款产品时,页面上使用了《亲爱的,热爱的》电视剧的截图。
上海某文化公司认为某莎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但在其明知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定,上海某文化公司确为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的著作权人,并享有战队服装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某莎公司的生产销售了与战队服装作品实质近似的服装,且在宣传时使用了涉案电视剧截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此外,某莎公司在宣传时,使用了“亲爱的热爱的同款”,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法官表示,淘宝、阿里巴巴等平台上,有不少商家打着“XX同款”的名号,销售服装等产品,并附有明星照片或剧集截图,往往会取得不错的销量。这些行为属于典型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仿造明星服饰的样式会涉及侵犯服饰作品的著作权,若标上商标则构成侵犯商标权,使用电视剧的截图会侵犯剧集的著作权,使用“**同款”字样宣传,也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广大商家应诚信经营,切勿随意蹭明星、蹭爆款热度。
案例三【不正当竞争】
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
造成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系2014年12月31日成立的从事摄影扩印服务、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等业务的公司。原告一直在持续、广泛使用“铂爵旅拍”作为自己字号、标识,并持续通过报刊、电视、网络视频及微博等媒介进行广告、宣传,获得了较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东莞某婚纱摄影店系2019年3月26日成立的从事摄影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的店铺字号为“尊爵铂爵”,其店铺门口招牌上含有“铂爵旅拍”字样、外墙装潢上有“铂爵婚纱摄影”、“铂爵全球旅拍婚纱摄影”字样,室内楼梯有“铂爵全球旅拍婚纱摄影”字样、内墙装饰有“铂爵婚纱摄影”字样,宣传海报中有“铂爵全球旅拍婚纱摄影强势入驻黄江”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同时从属摄影扩印服务行业,提供摄影服务的同业竞争者,在其店铺名称,以及店铺室内外装饰装潢及宣传海报中使用原告的“铂爵”字号,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铂爵”非通用词汇,较易为一般公众作为识别其企业的标志。被告与原告同处摄影扩印服务行业,是同业竞争者行业,其在自己店铺名称中使用“铂爵”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搭便车”的嫌疑。
原告享有“铂爵旅拍”注册商标,该商标申请注册在前,被告店铺名称申请注册在后,被告将“铂爵旅拍”注册商标中“铂爵”二字作为其字号使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虽然被告名称经合法注册,但不能就此认定其行为合法,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在装潢、招牌、海报中使用“铂爵旅拍”“铂爵婚纱摄影”等字样,会导致消费者对原、被告的服务主体产生混淆,客观上达到了利用消费者混淆争夺潜在客户的效果。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含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维权费用)15000元。
企业的名称、字号作为经营者的表征,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主体或来源的标志,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应受到法律保护。在原被告双方均从属摄影扩印服务行业,提供摄影服务,属于同业竞争者的情况下,被告在店铺名称中使用原告字号、在店面显眼位置使用含有原告字号的标识,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搭便车”的嫌疑。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国内知名摄影旅拍品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同时案例处理结果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案例四【商业秘密】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还拒不执行
两被告人被判赔五百万并处刑罚
蒋某绍、郭某兰原为东莞“三来一补厂”某讯厂的员工。蒋某绍离职前任五金部工模主任,负责开发、设计、保管所有产品的模具及图纸资料;郭某兰离职前任采购部经理,负责某迅厂客户资料、掌握所有客户与公司货款的结算方式等。
蒋某绍与同案犯杨某从某迅厂离职前成立某金公司,组织郭某兰等人生产销售与某讯厂同类型产品,后某讯厂及其投资者某讯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某金公司、杨某、唐某忠以及蒋某绍、郭某兰侵害其商业秘密。
后经法院审理,认定上述被告侵犯了某讯厂、某讯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损失。判决生效后,杨某、蒋某绍等人仍未停止侵犯某讯厂、某讯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某佐公司,将某金公司的设备、员工等转移至某佐公司,以某佐公司的名义继续生产、经营同类商品。
法院执行人员到原某金公司厂址即某佐公司依法执行判决,遭到阻挠,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执行人员再次到某佐公司执行时,发现该公司资产已被转移,故将案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后蒋某绍、郭某兰被捉获。
法院认为,蒋某绍、郭某兰无视国法,违反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在250万元以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蒋某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判决被告人蒋某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50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郭某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企业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泄,同时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应当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违反约定和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获利,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此外,劳动者辞职后仍然需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辞职后并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不单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案件民刑交叉的问题,以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重叠时的处理问题,展现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工作的特点。先前民事案件已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认定,本案则根据查明的事实适用相同标准认定了商业秘密,并认定了权利人的相应损失,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通过本案审判,展现出我国对商业秘密上民事和刑事的双重保护,能够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犯罪分子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记者】于羽佳
【作者】 于羽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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