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现代人思想比较开放,但是,某些触及道德底线的行为仍让人嗤之以鼻。不同于现代人对于通奸行为的谴责,古代人在处理这些行为的时候要严厉得多。

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商周时期,通奸事发的犯人通常会受到宫刑,讲到这可能有些朋友会问,对于男性通奸犯自然可以执行阉割,那么,对于女性通奸犯呢?其实,女性通奸犯会受到一种叫做“幽闭”的惩罚,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像是把人关起来,实则不然,幽闭是执刑者用水槌(刑具)不断击打女性通奸犯的腹腔,破坏女性通奸犯的生育器官,使其终生无法生育。

朱元璋深夜处理奏折(一旦犯了这种罪则要挨87大板)(1)

这种刑罚非常不人道,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女犯被打死的情况。多是情况下,被废去了生育能力的犯人虽然可怜,却仍能活命。到了秦朝,触犯了通奸罪的犯人根据案情最高可处以极刑,而且,秦朝刑律给了被戴绿帽的丈夫一项特权,那就是:“杀死出轨的老婆和第三者是不犯法的”,《史记·始皇本纪》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从这,我们甚至能看出官方对私刑“开绿灯”的意思。

汉朝时期对通奸罪的处罚回到了商周时期的水准,只不过,多了一项特殊情况的判定,那就是,“未出服”的人倘若与他人通奸,则不需宫刑直接处死。“未出服”说得就是还在服丧期的人,服丧的人若还有心通奸的确让人难以宽恕。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然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是很大。

朱元璋深夜处理奏折(一旦犯了这种罪则要挨87大板)(2)

到了唐朝,国民思想颇为开放,对触犯通奸罪的犯人宽容了不少。唐朝刑律中,触犯了通奸罪的普通人会获刑一年半,成家者再添半年。按唐律: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宋朝基本沿袭了唐朝对于通奸罪的惩罚,只不过,宋朝时期男权主义盛行,对男女嫌犯通奸罪的界定颇为不公,例如:男子若触犯了通奸罪,只要出轨对象不是岳母,那么,他的老婆无权提出离婚,若女子触犯了通奸罪,则不论什么情况丈夫都有权休妻。

元朝时期中原地区受到外族文化的沾染,所以,许多刑罚变得颇为彪悍。元朝刑律规定,丈夫被带绿帽子时,若当场将妻子和情夫抓了现行,必须手刃这对奸夫淫妇,倘若只杀掉淫妇而跑了奸夫,那么,被戴绿帽子的可怜丈夫还会被判有罪,会被拉到衙门揍一百七十大板。 除此之外,在对待淫妇的刑罚中,原本的坐牢也被改成打板子,在执刑过程中淫妇会被扒光衣服。也就是说,对于女人的惩罚,比男人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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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元朝通奸的淫妇会被打八十七大板,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将打板子数凑了个整,直接打九十大板了事。

并且,在明朝还有一条很有意思的惩罚,那就是被戴绿帽子的丈夫可以把淫妇卖给别人,谁都有权利花钱买人,唯独奸夫不行。甚至,在1542年2月13日曾有一国外女人在大明领土上犯通奸罪遭斩首。满清入关后沿袭了明朝的做法,只是颇为人性化的允许受刑的淫妇穿着内衣。除了普通的通奸罪外,清朝刑法中还添加了一种“刁奸”罪,也就是男人巧舌如簧勾引已婚妇女的行为,这种情况是要在通奸罪的基础上另加十大板的。

这里还须补充一笔的是,自明朝以来,又多了一种“刁奸”罪,如将其译白,大约与现代的“诱奸”一词含意相近。民国时期人权已经逐渐得到重视,当时与有夫之妇通奸的,双方都要入狱四年。从这我们可以看出,到了民国时期通奸罪对于男女双方的处罚已经基本对等。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那年三月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关于“通奸罪”作了如下规定:“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所谓“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妇。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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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传统的通奸罪,古代人对于违背人伦的行为的处罚更加严重。毕竟,不论何时,我国都是以人伦作为道德基准,古代社会根本容不下一个失去人伦的畜生。近亲之间丧失伦常的行为,各朝各代均将其定性为“奸非罪”,处罚也均为极刑,比如:

秦朝时期与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做出违背人伦的事情,则直接“弃市”,也就是砍头。汉朝虽然人们的思想自由开放了一些,但是,仍无法容忍这种兽行,称这种行为是“禽兽行”。就连唐朝这样开放的朝代,触犯“奸非罪”都得坐牢三年。明清时期细化了“奸非罪”的具体情况,若是一般亲属之间不干不净,先打一百大板再入狱三年,而那些做出更加禽兽行径的家伙,直接拉去砍头,根本不容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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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律法文明合理,绝大部分国家都不会惩罚通奸这种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通奸者仅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古代人在面对这种触犯底线的行为时,根本没有半分商量的余地,但存在着一些男权社会下偏袒男性的情况。可以说,古代男人若是勾引已婚妇女事发,在某些朝代尚能苟活,古代女性若被人揭发通奸,基本上已无活路。

参考资料:

『《尚书》、《史记·始皇本纪》、 《问刑条律》刑律二人命、《大清律例》三二、刑律,“犯奸”《暂行新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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