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广州荔湾区的亦某服装公司,曾经被法国著名奢侈品牌迪奥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迪奥”与“eddaDior”系列女装,但 “eddaDior”商标因侵犯知名商标“Dior”专用权,被申请宣告无效。

同时,亦某服装公司因制作“eddaDior”标识用于服装销售,被原荔湾区工商局查处。

然而,该服装公司隐瞒了商标因涉侵权并被查处的事实,将“eddaDior迪奥”授权给辽宁省的徐某某经营,并将徐某某定位为“省级代理商”,收取了其30万的代理费。徐某某开始经销后,因偶然机会发现该商标有假,为了拿回代理费,便将亦某服装公司告上了法庭。

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宣判。

南宁有迪奥服装店吗(衣服一件只卖100块)(1)

一件“迪奥”衣服只卖100块

隐瞒商标侵权事实

记者了解到,“eddaDior”商标为法国迪奥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注册于香港。2017年时,迪奥集团有限公司给亦某服装公司授了权,并出具了一份委托书。

委托书中提到,法国迪奥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将 “迪奥”和 “eddaDior”的女装系列委托亦某服装公司生产、销售及制作标识等,委托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2017年11月28日,亦某服装公司跟辽宁省经销商徐某某签订合同,使其获得由亦某服装公司开发的“eddaDior迪奥”产品的特许经营权,有效期为一年。按合同约定,徐某某给亦某服装公司打了30万元代理费。

看似程序合法、互利互信的合作,为什么会闹到如今这般局面?根源,在一次商标注销上。

因为担心“Dior”和 “eddaDior”太相似而引发争议,迪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原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希望对 “eddaDior”商标作无效宣告,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了该申请。

在“eddaDior”被申请无效后,亦某服装公司依然在用于销售的衣服上贴了该标识,并且还将“Dior”这四个英文字母大写加粗并突出显示。广州市荔湾区工商局在2017年9月的一次检查中,发现亦某服装公司使用与知名品牌“Dior”相似商标,认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当时的亦某服装公司已经以单价100元销售了上述服装5件,荔湾区工商局便查获了还未销售的、贴有“eddaDior”标识的剩余60件服装,并于次年初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单。

但是,亦某服装公司没有把这当回事,也没有告知徐某某“eddaDior”已经被申请无效,反而与她签订了代理合同,让徐某某在辽宁继续销售“eddaDior迪奥”服装。

直到2018年5月,徐某某的一名客户追问其这是否是真正的法国品牌,令她开始怀疑品牌的真实性。经过与亦某服装公司沟通,徐某某了解到她所经营的“eddaDior迪奥”果然并非真正的法国“Dior”品牌,导致她不敢再经营下去,也因此提起诉讼。

南宁有迪奥服装店吗(衣服一件只卖100块)(2)

合同解除

徐某某拿回30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某与亦某服装公司签订涉案《省级总经销代理合同》,是基于与国际知名品牌“Dior”相接近的“eddaDior”商标的品牌效应,期望能从代理该品牌服装的经营中牟利。但是经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eddaDior”商标已经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则徐某某与亦某服装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徐某某有权解约,并收回30万代理费。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徐某某与亦某服装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省级总经销代理合同》;亦某公司向徐某某退还代理费30万元。

亦某服装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产法院认为,早在2017年11月28日亦某服装公司与徐某某签订涉案合同之前,亦某服装公司就因销售带有“eddaDior”标识的服装商品而被荔湾区工商局进行现场执法,并被查处了尚未销售的该批服装商品,即亦某服装公司明知“eddaDior”商标存在违法嫌疑,却未向徐某某告知相关情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陈伊纯

【通讯员】肖晟程

【作者】 陈伊纯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南方号~自营号~日报时政部自营号~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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