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起诉离婚的案例(据典说法)(1)

近日,城固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为精神病患者的特殊离婚纠纷案件。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活幸福美满。2017年被告独自在外务工时,不幸患上精神分裂症,在家人陪伴、治疗下,仍未见好转。在病情发作时,还伴有暴力行为,夫妻感情由此受到影响。2019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被告在清醒时表达希望自己精神疾病治疗康复后,双方再决定是否离婚,被告父母作为监护人也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能提出足够证据印证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法院未予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2022年,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承办法官翻阅卷宗后立即前往被告家中了解情况,并在相关机构对被告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被告经鉴定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正处于与原告离婚诉讼期间,故确定由被告的父亲担任监护人。

庭审中,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意见想法,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在综合考虑原告生活感受和被告现实困难的基础上,耐心细致进行劝解、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根据双方的协议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生活帮助款20000元。

本案中,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和平离婚,既保证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又最大限度维护了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使双方生活得以妥善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作者:张灏 杨孟盈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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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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