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员工王某从今年3月开始突然不到单位上班,单位主管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单位员工有事请假需征得其所在部门主管同意,未办理请假手续缺勤者,将一律按旷工处理员工连续旷工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0日的,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是该单位就将王某按自动离职处理,单位内部贴出通告,“王某因自动离职,从2015年3月1日起不再属于我司员工”但数日后,王某又想回到单位上班,单位明确拒绝,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员工不辞而别3个月?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员工不辞而别3个月(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

员工不辞而别3个月

某单位员工王某从今年3月开始突然不到单位上班,单位主管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单位员工有事请假需征得其所在部门主管同意,未办理请假手续缺勤者,将一律按旷工处理。员工连续旷工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0日的,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是该单位就将王某按自动离职处理,单位内部贴出通告,“王某因自动离职,从2015年3月1日起不再属于我司员工”。但数日后,王某又想回到单位上班,单位明确拒绝。

案例分析:

王某和该单位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按前述单位的做法,王某自动离职后,单位一纸通知了之。由于单位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且也没有依法送达劳动者,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双方长期处于不提供劳动不发放报酬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不辞而别的行为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王某,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当王某要求回单位上班,单位拒绝的,单位却很有可能面对败诉的风险。

因此,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由于员工没有办理请假或辞职的合法手续,公司完全可以作旷工处理,旷工天数达到可以解除的严重程度时,可按严重违纪作出解除决定,并将解除通知送达员工方为有效。

典型案例二

王某于2013年2月应聘进入深圳某互联网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高级工程师,月工资10000元。2015年1月,王某因工作与领导发生了激烈争执,并一气之下擅自回了家,之后连续几日都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让人力资源部尝试与其进行联系,但王某手机却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公司遂作出决定,以王某“自动离职”处理,对其工资进行结算后打入其工资卡内,并且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一周后,王某回到公司上班,公司表示,其已自动离职,公司不可能再接纳他回来工作。王某说,自己并没有自动离职,公司这样做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坚称决不会同意王某再回公司上班。王某即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0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不辞而别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自动解除? 公司认为:王某因为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在没有告知公司的情况下不辞而别,连续几日不来公司上班,公司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公司无奈只有以王某“自动离职”处理,故与其结算工资并办理退工手续并无不妥。王某认为:其从未向公司提出过书面的辞职报告,更没有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并没有自动离职,公司也不能因为与其在工作上有争执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他曾经要求回公司重新上班但是遭到公司的拒绝,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仲裁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有合法、充分的理由,鉴于在劳动关系中所处的优势地位,用人单位也应当具备能够反应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材料。现公司办理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手续,其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但公司未能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裁决公司支付员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0000元。

操作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当员工不辞而别之后,是否可以以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自然解除或终止呢?从这则案例中我们看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

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此时,对于不辞而别应理解为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实践当中,不辞而别的员工一旦反悔,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需要其中一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比如实践中比较多见的员工提交给公司的《辞职报告》、公司给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等。如果员工仅仅是不辞而别,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自然解除或终止。譬如,员工可能生病了,没有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或发生了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等。因此,对于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切不能视作员工“自动离职”,而应该积极地先与员工取得联系,获知其不辞而别的原因,再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作相应的处理。

如果员工系无故旷工,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无故旷工达到一定的天数即明确规定为严重违纪,该规章制度也已告知员工并由其签字确认的,则公司可依据规章制度书面通知与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员工所确认的送达地址。

如果公司实在无法与不辞而别的员工取得联系的,我们建议公司可以先书面通知员工在指定的期限内回公司上班,或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并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员工所确认的送达地址。若员工逾期不归又不办理请假手续的,则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视作严重违纪旷工处理。若公司决定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需再次以书面方式通知员工,并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员工所确认的送达地址。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了公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