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带着这样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正式颁布并实施。慈善法谈,为你详细解析“慈善法”,让公益慈善更有力量。
问题1:什么是慈善活动?
答:
对于什么是慈善,中华慈善总会第一任会长崔乃夫曾精炼准确地表述:“什么是慈呢?父母对子女的爱为慈,讲的是纵向关系。什么是善呢?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为善,讲的是横向的关系。什么是慈善呢?慈善是有同情心的人们之间的互助行为。”
慈善分为公益慈善和私益慈善。个人对不特定群体的捐助行为属于“公益慈善”,个人对特定主体的捐助行为属于“私益慈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范的对象是“公益慈善”。该法规定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每年的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政策法规依据:《慈善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问题2:什么是慈善组织?
答: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1、组织形式
基金会(分为公募和私募)、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
2、设立条件
(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2)不以营利为目的;(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4)有组织章程;(5)有必要的财产;(6)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设立程序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慈善组织的具体组织形式,分别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相关具体规定,同时还需结合不同地方相关部门的具体操作要求来办理相应手续。
4、组织章程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和住所;(2)组织形式;(3)宗旨和活动范围;(4)财产来源及构成;(5)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6)内部监督机制;(7)财产管理使用制度;(8)项目管理制度;(9)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10)其他重要事项。
5、终止情形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2)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3)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4)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政策法规依据:《慈善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出品:
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德恒(杭州)律所慈善法研究小组
作者:
张健博士
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成立于1981年,是具有公募资质的5A级基金会,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基金会宗旨为“关爱妇女儿童疾苦,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成立四十年,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致力于关爱妇女儿童,围绕家庭赋能、妇儿健康、教育助学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品牌公益项目,为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做出了诸多探索和实践,也取得了很多成绩。基金会先后被全国妇女联合会、浙江省人民政府等单位授予“中国妇女慈善奖之贡献奖”、“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第六届浙江慈善奖“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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