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近日,贵州息烽法院小寨坝法庭审结一起由无权代理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让我们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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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是朋友关系,被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也是朋友关系。2021 年 12 月 5日,陈某以自己银行卡被冻结不能使用为由要求李某用其银行卡帮助自己收取工人工资。次日,经被告李某授权,被告陈某与贵阳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将被告李某名下一辆轿车出租给被告陈某并交付使用。当日下午,被告陈某在未经被告李某授权的情况下以李某名义与原告王某签订一份《二手(旧)车机动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以13万元的价格将李某的红旗牌轿车一辆卖给王某。合同签订后被告陈某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原告王某,王某随即通过银行向被告李某转账支付购车款28400元,李某收到该款后以为是民工工资即通过微信悉数转给陈某。

涉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的十六条规定(未经车辆所有权人授权签订车辆买卖合同)(1)

几天后,李某发现该车停驶几天未动,遂通过GPS定位系统找到该车后将车辆开走。原告王某认为二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将车辆交付给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李某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并返还购车款28400元。被告李某辩称对《二手(旧)车机动车辆买卖合同》毫不知情,被告陈某无权买卖涉案车辆,故自己不该承担还款责任。

涉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的十六条规定(未经车辆所有权人授权签订车辆买卖合同)(2)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陈某以李某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二手(旧)车机动车辆买卖合同》,但王某的举证尚不足以证明陈某签订上述合同的行为得到了李某的授权,同时原告王某系从事二手车买卖的经营者,仅凭被告陈某持有被告李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照片,并不能得出原告王某在签订合同时系善意,故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另,该合同未经被告李某追认,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某无需承担本案还款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陈某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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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从事代理行为,或者说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但是超越了代理权限而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话,那么此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反之,法律后果则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诚信,是合同能合法履行的基础,人们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查对方提供的身份证明、委托书、所有权证等材料,谨防后续出现“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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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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