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公证需要什么 父母过世之前订立公证遗嘱(1)

【引言】

之前有朋友们问到:老人有遗嘱,而且还是公证的,过世之后遗嘱继承人不能单独凭着遗嘱去办理继承,还得让其他继承人配合,那要遗嘱还有什么用?

还有朋友抱怨:父母走了,有的继承人联系不上,我们现在要过户老人的房子,非要我们去通知,这不是故意刁难人么?办个事儿就这么难么?

家庭一旦发生继承,要求通知去世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没有第一顺序的,指第二顺序)。更“恶心”的是,有些情况下甚至还得要通知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没有他们的同意,继承压根就办不了。

……

继承,确实是一件很麻烦的事儿。为什么会出现类似以上情况的要求?

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中规定,一旦家庭发生继承,必须要通知所有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为什么这么规定?现实中会遇到哪些复杂的问题?

【为什么要求通知所有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公证需要什么 父母过世之前订立公证遗嘱(2)

我们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在发生继承之后、办理完继承之前,不能预设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或少继承)遗产的情况主要包括四类:

那么,如何判定是否发生以上情形?这个判定过程,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参与,因为他们均属于继承事件的当事人。

这就是为什么要通知所有继承人的原因。

在这里也回答一个很多人对于遗嘱作用质疑的问题:为什么有遗嘱、甚至已经充分举证遗嘱的合法有效性,遗嘱继承人也不能直接去办理继承?因为:

所以,已经强调过多次,这里再提示一下:遗嘱的作用只有一个——由被继承人生前圈定好分得其遗产的人的范围,别无其他。合法有效遗嘱能保证的继承的结果,但是改变不了继承过程。

认识这一点很重要,不要过分夸大遗嘱的作用,不要以为有了遗嘱就能省事儿,继承手续一道也省不了;不要因此而贬低遗嘱的价值,遗嘱解决的是继承结果的问题。这一点,可能对于很多有财产分配倾向性的家庭,非常关键。

【如何通知所有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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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联系上的这里就不做提及,主要说明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种情况,被继承人没有留下继承人的联系方式。

例如,老人独居,在家中过世,没有留下任何亲戚的联系方式。如果按照第一千一百五十条该规定,应该由居委会(或村委会,下同)通知。但现实中有可能出现这类状况:独居老人没有在居委会留下诸如紧急联系人的信息。或者独居老人没有任何亲人在世。

这种情况是指,被继承人过世时,没有任何一个继承人知晓。

法律将通知的责任交给居委会。正常情况下,居委会可以通过查询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等方式获取联系方式;假如老人没有任何亲属,居委会可以联系当地民政部门。

这种处理方式取决于居委会、资料管理机构的办事效率。

以上这种情况相对来讲概率很小。相比之下,下面这种情况就要复杂很多。

第二种情况,有些继承人“失联”。

例如,父亲是二婚,之前的婚姻有过一个孩子,归了前妻,离婚之后再没有联系过。父亲过世之后,二婚子女们连父亲之前那个孩子姓甚名谁都不知道,怎么联系?

还有的家庭,子女早早出国定了居,平时只跟父母联系,父母走后亲戚们没人知道这个孩子的联系方式,怎么办?

类似以上情况,指的是因为客观原因,确实有些继承人无法通知到。

遗嘱继承人公证需要什么 父母过世之前订立公证遗嘱(4)

对于这类情况,客观地讲处理起来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只有一条途径可走:向法院提请诉讼,由法院发出通告。公告期满如仍未联系到失联的继承人、或未达到宣告死亡条件,则其可继承的份额只能先予以保留。保留部分,由法院宣判暂管人。

换句话说,最终很可能造成的结果是:始终有一部分遗产处于“挂起暂管”状态,而且还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不能判定它有继承人,也不能说它没有继承人。

之所以造成这种结果,只能解释为与我国关于继承的规定有关:只要在没有继承完毕之前,会预设所有法定继承人均有继承权,无论发生的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而继承人没有作出书面放弃的,视为默认接受。联系不上的继承人,因为不知道其是否自愿放弃,所以默认其有继承权。

【结语】

发生继承之后,告知所有继承人、包括遗嘱执行人,是办理继承手续的必备前提,尤其是针对结构比较复杂的家庭。平时来往多少看相互之间的关系。这里也只能做出提醒:平时彼此之间的联系方式,还是要保存下来;家庭一旦发生过变故(例如多段婚姻、有继承人先于过世等),相关证据凭证要妥善保存好。因为它决定了今后继承手续能不能办、怎么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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