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棉、油、糖,以及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严格保护;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禁止生产的区域,并予以公布。社会应当从食品安全的角度理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范围,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没有永久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不是永久性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1)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

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

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经依法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不同的人对本项的规定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理解,影响着农村地区的长远发展。

“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的情形是否需满足“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条件;倘若认为不需要满足“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条件”,村庄规划内,或者附近的农田能划分永久基本农田予以保护,从而限制了农村地区的发展,例如,在耕地补偿开垦中,不少地区在村庄规划范围内,或者附近开垦耕地,并作为永久基本农田予以保护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专章规定了农产品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的区域;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通常集中在人类活动频繁区域,例如,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可以评价为活动频繁区。

2021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该规定意味着,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仅有农用地,没有基本农田。

农民利用基本农田的评价

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使用了基本农田一词,而修订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多数人便将基本农田等同于永久基本农田。农民一旦在基本农田上发展诸如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社会各群体非常“关注”,例如,“无锡宜兴400余亩农田遭“开膛破肚”,被承包户挖成鱼塘”的信息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大有追究承包户的刑事责任之意。

根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发展林果业与挖塘养鱼也是农业生产的一部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发展林果业与挖塘养鱼没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也不构成违法。

社会应当正确理解农民利用基本农田发展其他农业生产,例如,国家对粮、棉、油、糖等实行收购价,而小规模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仅能解决温饱的情形下,社会应当容忍承包户挖塘养鱼。所谓“开膛破肚”,多数情形为城里人对耕作层可以移植不理解所得出的结论,例如,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等的土壤改良。

基本农田是不是永久性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2)

农民可在基本农田上从事多种农业生产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的利用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其范围包括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还不包括农产品,仅有协调追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既然对农产品产地提出了新要求,食品安全也需要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蔬菜生产基地,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应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上划定。

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没有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下,国家可能需要对原确定基本农田做出调整。一方面,经济开发区的设立通常是在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农用地,而不是永久基本农田。另一方面,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或者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社会需要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能否在不征收的情形下利用规划内的土地开发经营、办企业。

国土空间规划内的建设用地多数表现为农用地,仅仅是开发强度不同而已;解释农用地,甚至基本农田需要从多维度进行。蔬菜生产基地,以及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应设置在城市,或者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附近。从食品安全角度分析,对永久基本农田可能需要实行统一,或者规模等集中经营。一方面,集中经营有利于对农产品实现追溯制度,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另一方面,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的规范使用,可以促使农产品的出口。

基本农田是不是永久性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3)

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应科学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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