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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违停车次名单(柳州通过机动车停车条例)

柳州违停车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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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柳州在路上跑的汽车越来越多,市民出行经常遇到停车难的问题。今天(1月13日),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将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批准后将正式颁布施行。

柳州一小区停车场。今报记者廖艳明 摄

新区车位富余 老城区停车困难

条例(草案)说明显示,据统计,截至2020年末,柳州市区小汽车保有量为54.6万辆,市区停车泊位总数为69.1万个。总体上看,停车泊位数满足了国际通行的1:1.2的车位比规范要求。

但是,从停车位构成情况看,居住建筑配建、公共建筑配建、路外独立公共配建、路内公共配建的停车泊位配比分别为69.3%、25.7%、1.5%、3.5%,非居住类出行停车泊位占比仅为30.7%。其中包含较多不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出行停车难问题突出。而路外独立公共配建停车泊位数1万个,远低于规划目标6.6万个要求。

资料图。完成老旧小区改造的河西小区,部分道路被拓宽,增加了不少停车位,但停车位缺口仍然很大。今报记者石红星 摄

从区域配比看也很不均衡。新区车位富余利用率低,老城区缺口严重停车难。再加上柳州市停车场的规划跟不上城市发展步伐,停车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严重滞后,停车收费不规范,停车秩序混乱,这些问题也均亟待解决。

条例(草案)的起草,还借鉴了沈阳、随州、汕头、南宁、百色等地的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增加停车场 提高利用率

如何解决停车难题呢?柳州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缺口大,建设停车场的土地供应紧张,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增加停车场的供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资料图。柳州万川花苑小区楼下违建拆除,全部变成停车位。今报记者廖艳明 摄

条例(草案)第二章从专项规划上进行总体布局,然后分别对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要求、未达标的建筑物补建的情形进行了规范。重点针对停车矛盾突出区域以及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小区改建、新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进行了规定。

条例(草案)还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调整和撤除,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土地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资料图。记者实地走访体验,发现新的智慧停车系统停车收费方式更方便快捷。今报记者黄远来 摄

智能化和信息化是未来停车的发展方向,也是有效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的关键。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智慧交通城市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停车诱导、电子收费等功能服务应用”,从而实现智慧停车。

做好停车服务管理是维护好停车秩序的基本保障,条例(草案)第三章专门对此进行了规范。除明确了要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外,还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合理调配停车泊位,临时停放等进行了规定。

资料图。不规范停车会导致智慧停车系统难以识别车位信息,希望市民能规范停车。今报记者黄远来摄

条例(草案)提出“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停放时间不应低于三十分钟;新能源汽车的停车收费标准或者免费停车时长应当给予适当优惠”。

针对群众反映的长期占用免费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在同一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否则将罚款150元。

绿色发展 保障新能源车停放

新能源汽车是未来交通运输发展方向,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及配合柳州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条例(草案)提出一系列措施保障新能源汽车停车和充电需求。

资料图。花与小E,柳州浪漫CP。今报记者颜篁 摄

如要求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停车场要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泊位和充电设施;非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新能源汽车泊位停放;对新能源汽车停放实行优惠等。这些举措,既体现了柳州本地立法特色,也突显了柳州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

多举措 处置“僵尸车”

废弃机动车俗称“僵尸车”,这些车辆长期占用停车位,让停车更难。“僵尸车”因其停放地点不同,其侵犯的对象不同,处理“僵尸车”的主体、程序也不一样。

资料图。在东环大道路边的免费停车位,一辆“僵尸车”车身满是灰尘和落叶。今报记者黄远来 摄

对停放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公共场所(如广场、道路空地、绿地等)的“僵尸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僵尸车”按照违停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停放场所进行停放,再按规定处理。

对于停放在居民小区内的“僵尸车”,条例(草案)规定,由物业服务者、业主委员会等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报告有关部门到场依法处置。

资料图。长期停在革新三区内的面包车,车窗已经部分缺失。今报记者黄远来 摄

对于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上的“僵尸车”,可以通过收费价格约束,恶意欠费的,产权单位、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如胜诉后既不补缴费用,又不移走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廖艳明

来源: 南国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