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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六,本年度最后一次沪牌拍卖完美收官,合计拍卖总数14138辆,参加拍卖人数227212人,中标率6.2%。
每月指标少、售价高、竞拍成功率低,不少人趋之若鹜,可谓是炙手可热、“一牌难求”。
今天分享的案例是由一起沪牌归属争议引发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15年,张某向三水公司购买一辆非营运用途的轻型普通货车后,因个人资质原因决定将该车辆挂靠在三水公司名下。双方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该车辆产权暂时登记在三水公司名下,但实际产权仍归张某所有。
后张某认为,政策发生变更,车辆现已可以登记在个人名下,与三水公司协商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遭到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连车带牌”归张某所有,并由三水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交锋张某诉称,对于上述车辆已支付了全部购车费用,且该车辆已实际交付自身使用数年,现在买车没有车牌额度的问题,国家政策已经改变,个人购买车辆也可上牌,额度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因此该车辆及车牌所有权属于自己。
三水公司辩称,当时张某购买并挂靠的车辆不包括车牌,同意在张某付清购车款后协助办理车辆过户,但车牌额度是公司原来旧车辆报销后从车管所原始取得的,故车牌应归三水公司所有。
法院认为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法院认为,三水公司虽否认车牌属于张某,但双方多次交谈中三水公司均表示要连车带牌共同出价回购,这与三水公司所称的车价不包含车牌的主张不符。
同时,三水公司作为车辆销售商及被挂靠方,其应保有系争车辆的进货凭证、缴费凭证、发票等材料,然在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供车辆价格构成相关的证据,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双方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车辆挂靠协议书》,系争车辆所有权及车牌归张某。关于三水公司提出的车牌额度问题,属车辆管理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在本案中不做处理。
庭审中,双方均已确认系争车辆包括车牌已经可以过户至个人名下,故张某有权要求三水公司配合办理车辆及车牌的过户登记手续。至于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张某自行负担。
综上,法院确认该轻型普通货车(包括车牌)归张某所有,三水公司应协助张某办理车辆及车牌的过户登记手续。
法官提示一般意义上的挂靠经营是指经营主体(多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另一经营主体(多为具体一定实力、信誉、资格的国有或者集体法人企业)协议约定,由挂靠方使用被挂靠企业的经营资格和凭证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的经营形式。
实践中的挂靠经营形式繁多,如建筑施工队挂靠建筑公司、个人车辆挂靠有资质的营运公司等。由于现行法律对于挂靠经营并未进行专门的规定,相关条文大多散见于部门规章中,故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更需注意权利归属、责任承担、违约后果等条款。
此外,车牌归属与车辆所有权存在明显差异,车牌本身仅具有制作材料的价值,其真正的价值在于行政部门赋予车牌相应的权利,即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许可。
因此,车牌的取得,还需符合行政机关相关管理要求,约定车牌归属时,也不能越过行政管理的要求。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作者:钱秋怡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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